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37】

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37】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37)

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37】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

【知识链接1】公民监督权的必要性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自己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主要还是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代替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对于人民群众个人直接行使权力,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但对于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就存在一个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本条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监督权利。

【知识链接2】宪法对公民监督权规定的不断完善

对于人民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975年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1978年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前几部宪法的规定,结合公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情况,对公民这种监督权作出了更为全面、具体规定,对前几部宪法规定有重要的完善:

一是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前几部宪法规定的监督对象,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际上,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也应接受公民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也是公民监督对象。

二是放宽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公民监督的条件。根据前几部宪法规定,公民只能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所作所为,不仅限于违法失职行为,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不负责、不适当、效率不高行为等,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没有违法失职行为,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或其他方面情况也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监督的处理要求。宪法要求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强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四是取消了1978年宪法中有关公民监督企事业单位违法失职工作人员的规定,因企业事业单位本身并不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其工作人员的情况也较复杂,不宜规定直接由公民进行监督。

五是增加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得被故意地错误或违法使用,任何公民都不得假借申诉、控告或检举为名,捏造或歪曲事实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为此,刑法专门设立了诬告陷害的罪名,对于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知识链接3】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上述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

批评权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指公民为帮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控告权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或告发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到司法机关就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告发,到党的纪律监察检查机关告发,到行政机关告发等。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本人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有关处罚或处分不服,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理由、提出要求的权利。申诉分为法律中的申诉和非法律中的申诉。法律中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而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的行为。非法律中的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给予的处分或处罚不服而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提出的申诉。

检举权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揭发的权利。

【知识链接4】公民取得赔偿权

取得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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