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國際禁毒日”丨市中院公佈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丨市中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打擊毒品犯罪,警示公眾拒毒防毒,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市中院公佈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戚某某、董某某販賣毒品罪

(孕婦販賣毒品)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間,被告人戚某某向他人購買毒品後,自己多次或者通過被告人董某某及姜某某、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28.8克,其中通過被告人董某某販賣毒品2次共計0.8克;被告人董某某還單獨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1.4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戚某某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計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被告人董某某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兩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庭審中自願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認定被告人戚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董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典型案例二:

張某容留吸毒案(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基本案情

2015年夏天某日晚,被告人張某在位於本縣房山鎮房山路的家中容留張某1、仲某某、王某某(1997年12月6日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夏天某日晚,被告人張某在位於本縣房山鎮房山路的家中容留“夏冰”、徐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毒品管理規定,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張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認定被告人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是我國法律重點保護的特殊群體,也是“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的重點防護對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對新鮮事物具有強烈的好奇心,一旦沾染毒品,極易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雙重依賴,繼而誘發侵財、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害嚴重。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受一次容留多人或者多次容留等人數、次數限制,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典型案例三:

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曾經患有精神疾病治癒後容留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毒品管理規定,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認定被告人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典型意義

被告人武某某雖曾患精神疾病,但已治癒出院。經過司法鑑定,認定其在案發時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某販賣毒品案(被告人零口供)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10月21日,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連雲港市連雲區,先後3次向嚴某某(男,49歲)、閆某(男,27歲)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數量約1.7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依法認定其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千元。

典型意義

➢典型案例五:

被告人成某某,焦某某、董某販賣毒品案

(妻子以販養吸,發展丈夫一同販毒)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被告人成某某聯繫被告人焦某某購買氯胺胴(俗稱“K粉”)及毒品“奶茶”,並通過銀行現金存款方式支付給焦某某毒資91300元。被告人焦某某隨即聯繫李某某(另案處理)購買毒品氯胺酮,並通過銀行向李某某支付毒資。焦某某得知李某某處有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後,又聯繫成某某詢問是否需要,得到成某某肯定答覆後,焦某某讓李某某從廣東省深圳市將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的包裹發出。2014年9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焦某某安排他人將運抵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的該包裹接運至江蘇省東海縣,並安排被告人董某(與焦某某系夫妻關係)接收。被告人董某在該縣牛山鎮“思雨KTV”門口接收包裹時被當場抓獲,並查獲甲基苯丙胺252.42克,氯胺酮3174.67克。同日在被告人焦某某位於東海縣香江半島小區2號樓2503室的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46.6克,氯胺酮25.44克。

2014年六月份,被告人焦某某、董某在海州義烏小商品市場北門附近向成某某出售毒品25克。

2014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成某某在連雲港市海州區振海路旁加氣站,先後四次向邱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80克。2014年夏天,被告人成某某在連雲港市江化北路9-1號樓樓下,先後三次向薛某某出售毒品氯胺酮,共計75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焦某某、成某某、董某明知是毒品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焦某某、董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法院決定對被告人董某減輕處罰。被告人焦某某在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李某某,是立功,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成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成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認定被告人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焦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認定被告人董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被告人焦某某、董某二人系夫妻關係,被告人焦某某吸毒、販毒,帶領丈夫吸毒,並參與販賣毒品,終究難逃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六:

被告人許某、霍某某販賣毒品案

(因販毒被判處死刑)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7月間,被告人許某通過物流運輸或長途汽車帶貨的方式,在廣東省廣州市多次向江蘇省東海縣尹某、霍某某、霍某1、鮑某某等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2014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霍某某得知被告人許某販賣毒品後,通過尹某取得了被告人許某的聯繫方式,並多次與許某聯繫,向許某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並向殷某等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7月14日,民警對被告人許某位於廣州市白雲區人和鎮繁榮街集宏樓603室租住處進行搜查,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51.43克,質量百分比含量為69.2%;海洛因5.67克;氯胺酮0.45克。另查獲5袋紅色藥丸和1袋棕色藥丸,共70.06克,在其中均檢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紅色藥丸和褐色植物混合物,質量為7.60g,在其中檢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四氫大麻酚成分;1袋褐色植物顆粒質量為0.43g,在其中檢見四氫大麻酚成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霍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許某犯罪情節嚴重,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被告人霍某某犯罪情節嚴重,販賣毒品數量巨大,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為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法院遂依法認定被告人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霍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霍某某限制減刑。經最高院核准,許某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危害千家萬戶,嚴重威脅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對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將依法判處死刑。同時,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區別對待。對於犯罪行為較輕的初犯、偶犯、從犯、未成年犯等依法予以從寬,確保罰當其罪,公正量刑。

“6·26国际禁毒日”丨市中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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