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丨市中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丨市中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警示公众拒毒防毒,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市中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戚某某、董某某贩卖毒品罪

(孕妇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戚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自己多次或者通过被告人董某某及姜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8.8克,其中通过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0.8克;被告人董某某还单独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4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董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两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认定被告人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二:

张某容留吸毒案(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基本案情

2015年夏天某日晚,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本县房山镇房山路的家中容留张某1、仲某某、王某某(1997年12月6日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夏天某日晚,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本县房山镇房山路的家中容留“夏冰”、徐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也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重点防护对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依赖,继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严重。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受一次容留多人或者多次容留等人数、次数限制,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典型案例三:

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曾经患有精神疾病治愈后容留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武某某虽曾患精神疾病,但已治愈出院。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其在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零口供)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10月21日,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先后3次向严某某(男,49岁)、闫某(男,27岁)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数量约1.7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依法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五:

被告人成某某,焦某某、董某贩卖毒品案

(妻子以贩养吸,发展丈夫一同贩毒)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被告人成某某联系被告人焦某某购买氯胺胴(俗称“K粉”)及毒品“奶茶”,并通过银行现金存款方式支付给焦某某毒资91300元。被告人焦某某随即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并通过银行向李某某支付毒资。焦某某得知李某某处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又联系成某某询问是否需要,得到成某某肯定答复后,焦某某让李某某从广东省深圳市将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的包裹发出。2014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安排他人将运抵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的该包裹接运至江苏省东海县,并安排被告人董某(与焦某某系夫妻关系)接收。被告人董某在该县牛山镇“思雨KTV”门口接收包裹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252.42克,氯胺酮3174.67克。同日在被告人焦某某位于东海县香江半岛小区2号楼2503室的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6.6克,氯胺酮25.44克。

2014年六月份,被告人焦某某、董某在海州义乌小商品市场北门附近向成某某出售毒品25克。

2014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成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振海路旁加气站,先后四次向邱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0克。2014年夏天,被告人成某某在连云港市江化北路9-1号楼楼下,先后三次向薛某某出售毒品氯胺酮,共计75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成某某、董某明知是毒品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焦某某、董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某,是立功,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认定被告人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焦某某、董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焦某某吸毒、贩毒,带领丈夫吸毒,并参与贩卖毒品,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六:

被告人许某、霍某某贩卖毒品案

(因贩毒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许某通过物流运输或长途汽车带货的方式,在广东省广州市多次向江苏省东海县尹某、霍某某、霍某1、鲍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霍某某得知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后,通过尹某取得了被告人许某的联系方式,并多次与许某联系,向许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殷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7月14日,民警对被告人许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繁荣街集宏楼603室租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51.43克,质量百分比含量为69.2%;海洛因5.67克;氯胺酮0.45克。另查获5袋红色药丸和1袋棕色药丸,共70.06克,在其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红色药丸和褐色植物混合物,质量为7.60g,在其中检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四氢大麻酚成分;1袋褐色植物颗粒质量为0.43g,在其中检见四氢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霍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情节严重,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霍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院遂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霍某某限制减刑。经最高院核准,许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危害千家万户,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处死刑。同时,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区别对待。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等依法予以从宽,确保罚当其罪,公正量刑。

“6·26国际禁毒日”丨市中院公布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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