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農婦獲刑4年 廣東高院改判無罪

上访农妇获刑4年 广东高院改判无罪

上访农妇获刑4年 广东高院改判无罪

引發部分村民上訪舉報的旱坑子地塊,如今蓋起了五棟別墅。

上访农妇获刑4年 广东高院改判无罪

2009年9月18日,曾秀珍曾前往北京上訪。

上访农妇获刑4年 广东高院改判无罪

2017年10月23日,曾秀珍收款後寫下的收據。

今年72歲;因“敲詐勒索”定罪,廣東高院再審認為即使索賠失當,也不能認定其有非法獲利意圖

2018年6月11日,在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拿到判決書時,72歲的曾秀珍把“腰挺得很直”。這份從廣東省高院寄出的判決書,第18頁寫著“宣告被告人(曾秀珍)無罪”。

這7個字,曾秀珍等了8年。曾秀珍是惠州市惠陽區維布村村民。因為對村裡一地塊的轉讓不滿,曾秀珍持續上訪舉報一年多。2007年11月23日,購地者以15萬元的價格作為補償,換其停止舉報。事發兩年多後,2010年4月,曾秀珍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捕,並最終獲刑4年。

服刑兩年半後,曾秀珍因表現良好提前出獄,並繼續申訴。廣東省高院再審判決書中,明確曾秀珍的上訪“是一種正當的維權行為”,被舉報者系主動提出補償,因此不應通過刑事手段處理。

15萬元的“私了”補償款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隨著惠陽承接珠三角產業轉移,原本是傳統農業區的維布村,開始逐步迎來開發,並在21世紀初達到建設高潮。

開大會這天,曾秀珍正在惠州走親戚,兒子黃玉靈作為家庭代表出席。在村幹部主持下,大會通過了開發旱坑子地塊的決議,並隨即派人到現場,對村民地上作物進行勘查。曾秀珍家在旱坑子地塊共有40棵龍眼和荔枝樹。村委會工作人員確認後,當場補償6200元現金。

黃玉靈說,自己收到錢後,母親曾秀珍明確表示不同意賣地,要求黃玉靈將補償款退還。當天,黃玉靈找到村幹部退錢,但對方沒有接受。

惠陽檢方事後查明,大會第二天,維布村與購地者黃慶明簽訂協議,將旱坑子地塊以每平方米200元的價格轉讓。此後,黃慶明又以這一價格,將其中2000平方米土地轉讓給李漢文、何振明、黃華坤、戴應波、李華山五人,用於建房。

上述2000平方米土地中,包括曾秀珍家300平方米自留地。從2006年4月開始,由於不同意村裡的賣地決議,曾秀珍與部分村民一道,開始向國土部門反映旱坑子地塊的違規建設行為。

長期舉報下,幾名購地者開始尋求與曾秀珍“私了”。從2007年10月底開始,李漢文等人與曾秀珍接觸。曾秀珍提出的息訪條件是,補償一塊300平方米的土地,或者現金20萬元。

時隔2年被以敲詐勒索定罪

在曾秀珍看來,15萬元是李漢文給的補償費。而事發兩年多後,這筆錢卻成為曾秀珍的敲詐勒索所得,並直接導致其入獄。

2010年4月6日,惠陽警方在居住地將曾秀珍帶走調查,並於當天辦理刑事拘留。《拘留通知書》顯示,曾秀珍所涉罪名是“敲詐勒索罪”。4月20日,曾秀珍被執行逮捕。兩天後,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分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4月30日,惠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檢方指控曾秀珍多次以“將先人骨灰罐擺到工地”,要挾李漢文等建房者。檢方認為,曾秀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手段索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觸犯刑法,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中,曾秀珍及其辯護人表示,從未發出上述言論。辯護人稱,李漢文等人建房所用土地中,有300平方米是曾秀珍的自留地,15萬元是補償款,不是敲詐勒索所得,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010年6月10日,惠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中,法院認為,曾秀珍非法佔有財物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上也取得鉅額錢財,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敲詐勒索罪。此外,由於曾秀珍歸案後拒不認罪,未能退回所得贓款,應予嚴懲。不過,惠陽區法院同時認定,鑑於案件中,被害人確實存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建房的事實,曾秀珍在此前提下進行上訪,並據此進行敲詐勒索屬事出有因,因此可酌情對曾秀珍從輕處罰。

惠陽區法院一審判處曾秀珍有期徒刑4年。因不服一審判決,曾秀珍提出上訴。2010年8月1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曾秀珍上訴,維持原判。

當年9月7日,曾秀珍從惠陽區看守所轉至位於廣州從化的廣東省女子監獄服刑。這一年,曾秀珍65歲,是整個廣東省女子監獄裡年齡最長的服刑者之一。因為年齡較大,監獄沒有給曾秀珍安排勞動任務。

2011年8月初,獄中的曾秀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9月26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訴。

2012年12月5日,服刑兩年半後,因在獄中表現良好,曾秀珍獲得減刑,提前出獄。

出獄後,曾秀珍以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繼續提出申訴。2016年5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曾秀珍一案符合再審情形,由廣東省高院進行提審。

“一年超過250天在外上訪”

在曾秀珍的代理律師葛永喜看來,曾秀珍“敲詐勒索罪”一案的案情邏輯並不複雜,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均沒有證據表明曾秀珍主動提出賠償。此外,曾秀珍的舉報與上訪,本身是行使自身合法權利。

不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令葛永喜感到不解的是,為何在付款已經超過兩年,雙方再無交集後,李漢文等人又將曾秀珍告上法庭,“按常理說,不大可能出現時隔兩年多以後,受害人才出來報案的情況。”

曾秀珍的兒子黃仕均說,曾秀珍“敲詐勒索罪”的背後,“政府就是想通過翻舊賬,把我母親控制起來,達到她不能再上訪的目的。”

曾秀珍正是老黃屋小組村民,對於秋長街道這一安置方案,她依然不認同。此後,曾秀珍拒絕領取約6000元的賣地分紅,並且與另外三分之一不同意補償方案的村民一道,開始上訪之路。

曾秀珍事後從看守所民警處得知,帶頭的領導是時任惠陽區政法委書記張傳友,陪同視察的人,則是惠陽各個街道、鄉鎮的幹部。

時隔8年終獲平反

廣東省高院肯定,曾秀珍向有關部門上訪、舉報,是一種正當的維權行為,其訴求是查處土地轉讓行為,並未提及轉讓金、賠償款是否合理的問題,可見其上訪行為目的在於組織土地轉讓,而非著眼於經濟補償。為阻止曾秀珍繼續舉報,受讓土地的李漢文等人主動提出給予曾秀珍補償款。此時,曾秀珍已上訪、舉報一年有餘,而有關部門仍未對其舉報事項作出處理,在未能取得公權力及時救濟的情況下,曾秀珍基於其權利受損的認識,同意接受補償,其維權方式雖有變通,而目的仍在於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並非藉此非法獲得利益。

此外,廣東省高院提出,曾秀珍是年邁的農村婦女,其認知能力有限,即便索賠要求失當,也不能認定其有非法獲利意圖。由於土地轉讓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難以準確計量,曾秀珍要求的20萬元及獲得的15萬元是否超出其損失範圍不能確認,不應通過刑事手段處理。

關於曾秀珍是否存在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和要挾行為,廣東省高院認為,有關“先人骨灰罐”的言論,並無直接證據能夠證實出自曾秀珍之口,故其並未對李漢文等人實行精神強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情形;此外,土地轉讓直接關乎曾秀珍的權益,其向有關部門舉報是必要的、適當的維權手段,不能認定為要挾。

2018年6月11日,廣東省高院下達再審判決,認定曾秀珍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裁定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宣告曾秀珍無罪。

代理律師龐琨說,曾秀珍一案得以昭雪,除司法部門有錯必糾的決心勇氣外,曾秀珍本人申冤多年的決心和堅持也是重要因素。

被牢獄改變的“曾姨”

從入獄到宣告無罪,曾秀珍持續申訴8年。在曾秀珍服刑期間,其共同生活大半生的老伴因病去世,曾秀珍沒能見上最後一面。

在一些村民口中,曾秀珍更是被稱為惠陽版“區伯”,後者多次以個人身份監督政府行為,是著名的民間維權者。

曾秀珍對這一稱號並不在意。這名身高不到一米五,精瘦的老人,如今最在意的,是自己的名譽。曾秀珍說,儘管自認“做人還好”,但是畢竟兩次被裁定為敲詐勒索,一些不明就裡的村民,依然將其當作犯罪分子。一些從前經常走動的熟人,在其出獄後也變得疏遠,“回來感情也淡了,人家都以為我真的是詐騙犯。”

眼下,曾秀珍最大的訴求,是恢復名譽,但具體怎麼做,她又沒有什麼主意。曾秀珍想過拿著無罪判決書,一家一家去“宣講”,甚至想過多複印幾份判決書,在村裡張貼,但是又覺得“不切實際”,沒有行動。

曾秀珍目前正在考慮申請國家賠償。田青說,家人並不看重具體賠償數額,主要是想通過這樣的行為,告訴更多人,當年定的敲詐勒索罪,確實是“判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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