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合同詐騙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合同詐騙罪屬於經濟犯罪的種類,其實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其管轄歸於當地的經偵部門。所以,遭遇合同詐騙時需要準備報案證據材料向當地的經偵部門進行報案;經偵部門根據所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同時一段時間後的初查結束後決定是否對報案的合同詐騙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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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有以下表現形式:

1、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

2、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為偽造,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接著進行行賄為了後者的詐騙;

3、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公司,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非法目的;

4、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這種方法主要就是為了博取受騙者的信任,讓他們吃個定心丸,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為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

5、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這種犯罪手法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票據,很多時候,都不易被察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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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範,決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須注意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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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並製作《立案決定書》。

2、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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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後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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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解釋第88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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