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法官倾情调解化解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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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实

孙某与郭某系同村村民且为好友。近日,孙某至康保县人民法院起诉郭某,称郭某去年向其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并提供借条一张作为证据。

被告郭某辩称以前曾借过孙某2万元均已还清,却从未借过1万元,但经辨认借条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借条内容系原告自己所写。

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上双方再无其它证据佐证,孰是孰非,真假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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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签调解书,并履行协议

被告提出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主审法官考虑到笔迹鉴定的所需费用大致也需要3万元左右,与案件标的金额相当,且不利于当事人化解矛盾,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诉累,故主审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背对背悉心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某一次性当场给付原告孙某4500元整,此案就此了结。

官说法

村民之间有了困难相互帮助、互相借贷,本是好事,即使约定合理的利息也无可厚非。但是在借贷时,一定不要图省事不打借条,或者出借人自己书写借条让借款人签名,而且归还时一定要记得收回书写的欠条,即使不能收回也要让出借人打收回借款的收条。这种做法虽然繁琐,貌似缺乏情谊,但是如果一方忘记或有其他说法发生纠纷时,双方就不会发生案例当中的事情,也不会诉至法庭,争得面红耳赤,更不会朋友变仇人。

供稿:康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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