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法官傾情調解化解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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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實

孫某與郭某系同村村民且為好友。近日,孫某至康保縣人民法院起訴郭某,稱郭某去年向其借款人民幣1萬元,約定利息1分5釐。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還本付息,並提供借條一張作為證據。

被告郭某辯稱以前曾借過孫某2萬元均已還清,卻從未借過1萬元,但經辨認借條的簽名系其本人所籤,借條內容系原告自己所寫。

法院對此案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上雙方再無其它證據佐證,孰是孰非,真假難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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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籤調解書,並履行協議

被告提出對借條進行筆跡鑑定,主審法官考慮到筆跡鑑定的所需費用大致也需要3萬元左右,與案件標的金額相當,且不利於當事人化解矛盾,很有可能造成當事人訴累,故主審法官決定對此案進行調解。經過多次背對背悉心調解,最終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郭某一次性當場給付原告孫某4500元整,此案就此了結。

官說法

村民之間有了困難相互幫助、互相借貸,本是好事,即使約定合理的利息也無可厚非。但是在借貸時,一定不要圖省事不打借條,或者出借人自己書寫借條讓借款人簽名,而且歸還時一定要記得收回書寫的欠條,即使不能收回也要讓出借人打收回借款的收條。這種做法雖然繁瑣,貌似缺乏情誼,但是如果一方忘記或有其他說法發生糾紛時,雙方就不會發生案例當中的事情,也不會訴至法庭,爭得面紅耳赤,更不會朋友變仇人。

供稿:康保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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