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怎麼改裝才算合法?查閱資料後,終於懵圈了……

前不久因為“私裝手機支架和非法改裝燈具而被罰款500元”的消息令眾多車友惶恐,質疑交警在該事件中的處罰依據,也有車友給我們發私信問道:“摩托車可以改裝麼?改到什麼程度才不違法呢?”為此,灑家特意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網站上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從上到下通讀了幾遍後,關於車輛改裝的規定有如下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徵。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可以看出,無論是手機支架、尾箱、燈具、排氣……都隸屬改變機動車構造或特徵的範疇,因此,交警在上述事件中的處罰依據不存在任何問題。

但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網站上,又給出瞭如下解釋

“在不影響安全和號牌識別的情況下,允許車主為小、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為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為

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 除了上面介紹的允許加裝的情形,加裝其他的裝置是不允許的,因為在改裝的過程中可能要對車身、結構或者電路等進行破壞,會影響到車輛的安全性能。因此,如果您的車輛在註冊登記時出廠前就沒有行李架、踏板或者尾翼,在車輛上牌後是不允許加裝的,避免影響車輛的安全行駛。 ”

而摩托車劃歸為機動車範疇,因此可以增加車內裝飾那麼對於摩托車,如何定義“車內裝飾”就成了合法改裝的重點。那麼問題來了,請問摩托車“車內”應該怎麼理解?請求大神告知……

PS:上述思路或許僅適用於北京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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