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懲貪

明初,許多官員蹈襲元朝之弊,擅權枉法,貪贓受賄,蠹政

害民。這使出身貧賤的朱元璋聯想起元末吏治腐敗激起民變的教

訓,深為警惕和憂慮。洪武二年,朱元璋告戒群臣:“不禁貪暴

,則民無以遂其生。”“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終不可得!”為

了反腐懲貪,朱元璋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展開了長期的激烈鬥

爭。

一、立重典,動酷刑,對貪官汙吏進行嚴厲打擊

朱元璋除了建立嚴密的官吏考核和監督制度外,特別重視利

用重典打擊貪官汙吏。明初,朱元璋出於休養生息的需要,頒行

了量刑較輕的洪武七年律。不久,朝廷內的政治、經濟鬥爭日趨

激化,相繼發生“空印案”、“胡黨案”和“郭桓案”;農民的

反抗鬥爭也不時發生。朱元璋認為這是亂世重現,便決定實行重

典政策。他下令對“奸頑刁詐、貪贓之徒”實行法外加刑。並親

自彙集一批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訓話,陸續

編成並頒發《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

臣》。它是《大明律》的補充,也是“法外之法”。洪武二十年

,朱元璋又下令修訂《大明律》,加重了對謀反,強盜、官吏犯

贓等直接危害皇朝行為的懲處力度。洪武二十六年,藍玉黨案結

束後,朱元璋感到自己的統治比較穩固,逐步減輕刑罰。二十九

年,他接受皇太孫朱允汶的建議,修改“畸重者七十三條”。他

對皇太孫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

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朱元璋對貪官汙吏懲處十分嚴厲。《大明律》規定:“受財

枉法者,一貫以下杖七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絞;受財不

枉法者,一貫以下杖六十,每五貫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貫杖一百

,流三千里;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物,不分首從,並贓論罪,

在右小臂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個字,一貫以下杖八十,

至四十貫斬。”朱元璋對監察官員貪汙受贓的處刑更重:凡風憲

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

乃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並規定:“官吏宿娼,罪

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

明初刑罰的殘酷程度,超過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唐律》已

廢止了古代墨、劓、非、宮、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

流、死(斬、絞)五刑。《大明律》除規定以上後五種刑罰外,

還動用了殘酷的凌遲、黥刺、挑膝蓋、剁指、刖足、非、劓、閹

割、錫蛇遊、刷洗、梟令、稱竿、抽腸、剝皮等酷刑,並經常使

用連坐族誅之刑,誅連三族、九族。由於懲處過於嚴酷,從洪武

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沒有一位官員做到任期期滿的,往往未及終

考就遭到貶黜或被殺頭。因殺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門無人辦

公,朱元璋不得不實行“戴死罪、徒流還職”的辦法,叫判刑後

的犯罪官吏,帶著鐐銬回到公堂辦公。

二、加強教育,弘揚清正,倡導廉政

朱元璋登基不久就下令設專人,每天五更時在譙樓上吹起號

角,高聲唱道:“為君難,為臣又難,難也難;創業難,守成更

難,難也難;保家難,保身又難,難也難!”朱元璋為了嚴束功

臣,特令工部製造申誡公侯鐵榜,對功臣各種不法行為逐項地規

定處罰法律。洪武十八年前後,朱元璋將自己編寫的四本誥書印

成冊,發給每位官員,讓他們學習,從中接受教育。洪武二十五

年,朱元璋編寫《醒貪簡要錄》,親自在奉天門向百官宣讀,並

頒佈中外。每次誅殺重大貪汙犯,朱元璋命令刑部將其罪行印發

至各縣衙門,廣為張貼,還命令官員都到刑場觀斬,以受教育。

他經常表揚和越級提拔清介自持、忠勤不貪的官員,以樹立

典型。陶後仲在福建任按察使時,治贓吏數十人,盡除宿弊,撫

恤軍民,朱元璋下令表彰他。某官向河南按察司僉事王平行賄,

王平將他抓起來送審。朱元璋得知後,嘉獎了他,提拔他任都察

院左僉都御史。對於善始善終的循吏清官,朱元璋給予厚賞,並

為他們修建府第;他們壽終時,親自寫祭文,以彰其德;還將廉

吏、清官的事蹟列入《彰善榜》和《聖政記》之中。正因為朱元

璋倡廉懲貪,明朝初期湧現出一批像陶安、陶後仲、鄭士元、方

克勤那樣的清官,使得明初的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眾的擁護。

三、從嚴律己,罰不避親,正己以正百官

朱元璋抓反腐敗,首先從自身抓起。擊敗陳友諒後,其宮內

有張鏤金床,有人勸朱元璋享用。朱元璋將鏤金床砸毀,說此床

與昏君孟昶的七寶溺器一樣,用則喪志。他以陳友諒父子窮奢極

欲終取敗亡為例,告戒臣僚:“既富豈可驕乎?既貴豈可侈乎?

驕侈之心,雖富貴豈能保乎?處富貴者正當抑奢侈,弘儉約。戒

嗜慾以饜眾心,猶恐不足以慰民心,況窮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

奉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車之轍,不可蹈也。

”立朝之後,朱元璋就宣佈,宮中不再設女樂。他令儒士將古代

為之戒耳。”每逢地方遇特大災害,朱元璋與皇家的人都吃一餐

麥飯和野菜,以表與民同甘共苦。

朱元璋親自審訊處置了許多重大的貪汙案件,不僅殺曾立過

大功的貪官,就連自己的親屬也殺。朱元璋的親侄兒朱文正立有

顯赫戰功,官拜大都督,在鎮守江西期間,貪聲色,驕侈荒淫,

朱元璋先將其免職,後又將他殺掉。晉王因將出土文物佔為己有

,大修別墅宮殿,大選美女以供娛樂,朱元璋將他逮到京城,要

將他斬首,因皇太子跪泣求情而赦免。駙馬都尉歐陽倫收受賄賂

,偷運私茶到邊境販賣,他的部下凌辱地方官吏。朱元璋得知後

,下令將歐陽倫處死。但是,朱元璋在處置貪官汙吏時,往往不

遵守《大明律》的規定,受自己情感好惡影響,經常出現輕罪重

判,無罪枉判的現象。有的案犯本應處死,但有人求情,正遇朱

元璋心情較好,也就屈法從輕處置。

洪武一朝,是中國封建王朝對貪汙賄賂打擊最激烈、殺戮貪

官汙吏最多的時期。朱元璋在懲治貪官汙吏上,儘管存在著嚴重

的偏差和慘痛的教訓。但是,也收到了較大的成效,起到了“整

肅一代的作用。”在嚴刑酷法面前,大多數官員還是重足而立,

不敢恣肆妄為。“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里外

,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髮出法度,悖

禮儀,朝按而暮罪之”。經過長期的嚴酷鬥爭,一大批腐敗的官

員遭到懲處和打擊,官場風氣逐漸發生變化,明初吏治日趨清明

。《明史》的《循吏傳》說:“一時守令畏法。潔己愛民,以當

上指,吏治渙然丕變矣。下逮仁、宣,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

治澄清者百餘年。”這種評價可能過高,但明初的吏治比起元末

確是清明得多。著名清官海瑞說:“我太祖視民如傷,執《周書

》‘如保赤子’之義,毫髮侵漁者加慘刑。數十年民得安生樂業

,千載一時之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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