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点击上方“宁蒗宣传” 可以订阅!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为落实市、县有关流通领域“限塑”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和环保工作, 6月8日,由宁蒗县商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发改局、泸沽湖管委会等部门参与联合开展了宁蒗“限塑”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上午9点,“限塑”专项整治行动组先后到城区各大超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许多超市仍在使用白色塑料购物袋,执法人员当场提出整改要求,严令禁止使用塑料购物袋。下午,“限塑”专项整治行动组到城区较大、人口比较集中的农贸市场发放宣传单,向个体经商户和广大群众宣传“限塑”政策法和“限塑”的意义。泸沽湖管委会综合执法局也在泸沽湖景区发放宣传单进行“限塑”宣传,大力倡导消费者使用菜篮子和环保购物袋,自觉抵制使用塑料购物袋。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据介绍,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从当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并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限塑”十年,消费者仍然习以为常地“宠爱”着一次性塑料袋。就宁蒗县来说,“限塑”的浓郁氛围还未形成。商务局负责人表示,只有通过不断地对经营户、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对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商家、经营户进行查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培养公众“循环利用”环保购物袋的观念,才能有力地保证“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逐步实现。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局将在“走出去”加强“禁塑”宣传工作的同时,把各超市负责人“请进来”召开“禁塑”专题会议,同时将在各乡镇持续开展“禁塑”宣传活动,进一步引导经营者、消费者树立节能减排、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配合参与,自觉抵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共同为构建美丽宁蒗贡献一份力量。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新闻链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令

2008年第8号

向上滑动阅览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承办:宁蒗县委新闻办

采写:王正宁

终审:李学忠

新闻线索或来稿请发QQ邮箱:

2467571908 54450226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