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排」寧蒗縣各大超市、農貿市場將全面“限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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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宁蒗县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将全面“限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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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市、縣有關流通領域“限塑”相關文件精神,切實推進節能減排和環保工作, 6月8日,由寧蒗縣商務局牽頭,市場監督管理局、環保局、發改局、瀘沽湖管委會等部門參與聯合開展了寧蒗“限塑”工作專項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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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點,“限塑”專項整治行動組先後到城區各大超市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許多超市仍在使用白色塑料購物袋,執法人員當場提出整改要求,嚴令禁止使用塑料購物袋。下午,“限塑”專項整治行動組到城區較大、人口比較集中的農貿市場發放宣傳單,向個體經商戶和廣大群眾宣傳“限塑”政策法和“限塑”的意義。瀘沽湖管委會綜合執法局也在瀘沽湖景區發放宣傳單進行“限塑”宣傳,大力倡導消費者使用菜籃子和環保購物袋,自覺抵制使用塑料購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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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2008年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從當年6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袋,並實行塑料袋有償使用制度。“限塑”十年,消費者仍然習以為常地“寵愛”著一次性塑料袋。就寧蒗縣來說,“限塑”的濃郁氛圍還未形成。商務局負責人表示,只有通過不斷地對經營戶、消費者進行宣傳、教育,對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的商家、經營戶進行查處,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培養公眾“循環利用”環保購物袋的觀念,才能有力地保證“遏制‘白色汙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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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市場監管局將在“走出去”加強“禁塑”宣傳工作的同時,把各超市負責人“請進來”召開“禁塑”專題會議,同時將在各鄉鎮持續開展“禁塑”宣傳活動,進一步引導經營者、消費者樹立節能減排、環保消費、綠色消費的理念,形成全社會共同配合參與,自覺抵制使用塑料購物袋的良好氛圍,共同為構建美麗寧蒗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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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鏈接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總局令

2008年第8號

向上滑動閱覽

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本辦法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於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於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於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麵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

塑料購物袋的材質及技術要求由國家相關標準予以規範。

第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對塑料購物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低於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

(三)採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第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採購塑料購物袋,並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第十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採取措施,為消費者自帶購物袋、購物籃購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鼓勵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條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可以由開辦單位或經其批准在市場內設立的專營(或兼營)塑料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料購物袋統一採購、銷售。

第十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下列商品零售場所,由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一)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

(二)場內外租超市、櫃檯;

(三)大型超市、商場引廠進店的經營攤位。

第十四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價格行為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受到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處罰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會同同級價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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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寧蒗縣委新聞辦

採寫:王正寧

終審:李學忠

新聞線索或來稿請發QQ郵箱:

2467571908 544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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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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