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法院公布六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滕州法院公布六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滕州法院公布六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滕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长王奉潮通报了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案件;青岛某公司申请执行滕州某生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申请执行张某、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两起执行难典型案例以及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这6起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顽抗到底,被判实刑,有的被执行人慑于社会舆论压力以及联合惩戒、信用惩戒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其中,杨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三人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两起执行难典型案例中,滕州某生化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还青岛某公司货款10万元的生效判决义务,且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人员,逃避执行。法院通过新闻媒体连续发布致被执行人的一封信,宣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采取集体约谈涉企事业单位被执行人的方式,当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宣传教育,后被执行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暂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认为该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符合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相应评审条件,并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法律后果。该公司最终认识到相应错误,同时迫于评审不能通过的压力,依法履行了相关案款,使案件迅速得到执结。

此外,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杨兵现下落不明,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杨兵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因车祸造成脑震荡等并发症,患有突发性脑梗,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在上大学,现家庭无生活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为了帮助陈某某解决实际困难,发院依法帮助其申请了司法救助。

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

1. 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系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滕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宗生产设备,裁定查封期间生产设备由该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等。同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在明知该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份将其中的部分机器予以变卖,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杨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滕州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冯某某、韩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冯某某经营的滕州市某塑料编织袋厂的机器,裁定查封期间机器由该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等。同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在明知该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份将上述机器予以变卖,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杨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滕州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基本案情】2012年2月,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滕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王某某承包的滕州市某核桃园内的核桃及收益,裁定查封期间核桃园内的核桃及收益由王某某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损毁等。同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明知该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核桃变卖转移,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杨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滕州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大环境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建立司法威慑机制、保障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群众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导向的现实意义。

执行难典型案例

2. 青岛某公司申请执行滕州某生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青岛某公司与滕州某生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通过诉讼,本院依法判决滕州某生化公司偿还青岛某公司货款1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滕州某生化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且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人员,逃避执行。后我院通过新闻媒体连续发布致被执行人的一封信,宣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采取集体约谈涉企事业单位被执行人的方式,当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宣传教育,后被执行人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解决执行难不仅是法院的事情,而且依靠新闻媒体的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努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对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3. 王某申请执行张某、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本院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均以暂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我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就该局拟审定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进行审查,发现该名单中包含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符合相应评审条件。本院通过传唤被执行人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告知其法律后果。该公司最终认识到相应错误,同时迫于评审不能通过的压力,依法履行了相关案款,使案件迅速得到执结。

【典型意义】该执行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属性,执行工作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协助的社会化协同执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形成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题。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4. 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9日本院受理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56 303.98元。陈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审判阶段无保全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杨兵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2日将被执行人杨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4月17日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4月17日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杨兵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12月12月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兵名下存有房产。于2017年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杨兵现下落不明,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上述原因导致该案执行不能。

申请执行人陈庆余因车祸造成脑震荡等并发症,患有突发性脑梗,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在上大学,现家庭无生活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为了帮助陈庆余解决实际困难,本院依法帮助陈庆余申请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中,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本院经与该案申请执行人约谈,依法将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对于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我院将积极争取司法救助基金,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

滕州法院公布六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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