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说法」为儿子离婚不离家,“夫”借款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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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讲的以案释法是为儿子离婚不离家,“夫”借款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大家跟小司一起来看一个案件吧。

来来来,敲黑板划重点啦!

「小司说法」为儿子离婚不离家,“夫”借款双方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合,且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选择了协议离婚。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2013年,被告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8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

后因被告张某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林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诉讼中,被告张某承认钱款事实,但其认为该笔钱款与前妻李某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经离婚,该笔欠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故不应把李某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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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听小普来讲解一下吧。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与李某离婚,双方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其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

那么,小司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呢?

基于这一重大事实,李某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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