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房屋徵收第五講:房屋徵收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房屋徵收第五講:房屋徵收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房屋徵收第五講: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層級監督。

根據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因此,要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防止損害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首先必須重視和加強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為此,除了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外,還應當充分重視和運用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這就為上級人民政府針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據此,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從監督的形式看,該款規定的上級人民政府的層級監督,既包括主動進行的檢查、考核和個案監督,也包括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進行核實、處理,還包括對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六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行政複議案件依法進行處理。從監督的結果看,上級人民政府發現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改變或者撤銷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適當的徵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六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行政複議案件,複議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

根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提高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質量和效能,有必要切實加強對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及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這就確立了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歸口指導的原則。據此,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按照這一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承擔指導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全面瞭解管轄範圍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情況,及時發現、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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