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怎麼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

在前兩年,有限合夥基金不要求進行任何監管,由管理人自主選擇,一些有限合夥基金收到了投資款後,連工商變更都不辦理,投資人對基金的運作情況可謂是所知有限,其“靈活性”也讓某些人鑽了空子,挪用自不待言。

這兩年協會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要嚴的多,這對普通的投資人來說,絕對是個利好。

對於大多數合規的私募管理人,增加了工作量,但能讓運作更合規。

只是對於一些之前“過於靈活”所謂“私募基金”來說就相當於上戴上了緊箍咒,非常之無奈。

契約型基金由於要求必須進行託管,資金的進出都是通過向託管機構發出劃撥指令來完成,管理人想將資金挪走他用是非常困難的。

但是有限合夥基金則不然,當前的監管並未要求所有的有限合夥基金必須進行強制性的託管,而只是要求設立資金的募集監管賬戶(監管不同於託管),銀行劃款也只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並不做實質性審查。

如果投資人參與的私募基金按照要求辦理的資金託管,那麼資金被管理人及相關人挪用的風險應當是可以規避。

只是私募基金,無論是投資於股權還是投資於證券,都屬於高風險的投資,某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的“變相保本保息”的做法,法律上並不認可,屬於一種違規行為,一旦就此產生糾紛,投資人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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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天蝸牛

1,先說一個基本概念吧,私募和跑路的p2p不是一回事。有段時間,P2P來錢快,有些小私募也搞p2p,真摯搞得規模很大,很多人一說私募,就會跟p2p掛鉤。絕對是一些老鼠害了一鍋湯。

2,我們說的私募,主要分兩大類:證券私募和股權私募,前者投資上市公司,後者投資未上市公司,起點都是100萬,有些牛逼的私募,起點更高,300萬到1000萬不等都有過,但大多數還是100萬的買入起點。單隻產品的人數限制在200人以內。

3,現在,合法的證券私募都要求託管,託管在銀行或券商,所以會有託管費用,這些錢,私募機構沒法像p2p平臺那樣,把錢轉走了,買什麼賣什麼,託管機構都看得見,每筆操作都是從託管機構進出。

4,私募不能承諾保本保收益,但很多銷售渠道要求設警戒線或平倉線,比如跌到8毛錢就強行平倉,這能讓投資者不至於承擔巨大的虧損,但也可能限制和影響操作,在市場最黑暗的時候被迫出局,而來不及等待市場重現黎明。反正,有好有壞,看投資者的選擇。

簡單一句話,規範合法的私募,是不能把你的錢捐款逃跑的,因為錢都託管在其他機構;但也不能保證你的本金和收益,有些神叨叨的“股神”級私募,要小心,選擇經過長期歷史考驗、收益穩定的私募管理人,非常重要。

提醒一句,你找個人到你的股票賬戶裡代你炒股,這個人不能算私募,虧錢了不要把賬都算在私募頭上。正規私募,必須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必須是發行產品或做投資顧問,而不是進入你的個人賬戶為你操作。


聰明投資者

對於樓主提出的這個問題,我們要分為倆個部分來看。

對於基金來說,正規基金公司所設立的基金,客戶所投資的錢,一般都會被要求找家銀行託管。這也是為什麼會收取客戶管理費和託管費的原因,所以,對於我們投入基金的資金不會出現被挪用和跑路。也就是說,基金公司並不直接擁有你的錢,你投資的錢是被銀行保管的,基金公司只有操作權,並不能把你的錢提走。


第二點,就是客戶的本金了。現在,國家發佈基金新的金融管理規定,不允許存在強行保本的理財產品,也就是說,現在任何理財產品都會有本金虧損的危險。這個我們也要正視,投資本來就有風險。當然了,基金一般都會設有清盤線,低於多少淨值,就會強行清盤。也就是說,並不會給你全部賠光,好歹也能給你剩點。不過,好的私募基金好的基金產品一般不會出現太大虧損。

總而言之,私募基金的資金安全性可以保證,但是也要承擔虧損的風險。最好的安全,就是挑一個靠譜的基金公司,選一個好的基金。這樣的風險就會小點。


奮鬥的靦腆萌新

首先我想說,任何的投資項目都是存在風險的,私募基金機構也是存在跑路的。 私募基金機構雖然掌握著大量的資金流,但這世上存在大量的項目,是等著你去賠錢的,而且賠錢的項目往往要比能夠產生回報的項目多得多。所以大量的項目會在項目流程的初步評估這個環節便被被扔到一邊。

其次,我想說,答主,你覺得,你投資之後會一定賺錢嗎?如果虧損之後,你覺得會有人為你這份虧損,進行補償嗎?所以在投資之前就理應想好,這份浮動盈虧你是否能夠接受,不否認私募基金投資是一件高回報的事,當然與高收益成正比的便是高風險。



說到這先簡單的說一下什麼是私募投資,如果按,市場進行劃分的話: 在證券發行市場分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二種形式,公開發行就我們從別人口中聽到的公募,這裡主要說下私募: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將證券直接銷售給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實際操作中大多是普通老百姓)。

私募基金業內又分,標準化投資和非標準化投資對於投資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可歸類於標準化投資裡,而對於非標準化化投資,在銀監會2013年第8號文《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定義是: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即非標資產不再是場內交易的標準化金融產品。但其實現在市面上大大小小的私募投資,大多以非標準化投資最為常見。 對於投資者來說,其實這筆錢最終會通過以投資的形式,經過私募基金機構進行投放到,發行項目的發行方那裡。

所以,答主你的錢,在投出去之前,就應該理清風險和收益!

碼字不易,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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