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鬥“李鬼”花生酥 “黃老五”打假“黃老三”獲賠10萬

“李逵”鬥“李鬼”花生酥 “黃老五”打假“黃老三”獲賠10萬

市面出現“李鬼”

“黃老五”打假“黃老三”

2013年3月,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老五”食品)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黃老五”商標。2014年12月,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目前處於有效狀態。今年5月18日,得知內江有人公開銷售外包裝跟自家產品近似的“黃老三”花生酥,“黃老五”食品委託律師前去打假,一同前往的公證員對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正。

在四川省內江市沿江路一批發城的商鋪內,黃老五公司員工郝靜文購買了50元的“黃老三”糖果,商鋪出具票據兩張。對此,成都市律政公證處出具相關公證書予以確認。

7月28,內江市中區工商部門在查明情況後,向該店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商鋪老闆彭女士立即停止銷售“黃老三花生酥”。

“黃老五”向廠家和經銷商索賠21萬元

隨後,彭女士向工商部門提交了兩張進貨票據。上面顯示,彭女士銷售的“黃老三”花生酥是從成都市白家新華豐食品城和成都市海霸王食品區進貨,經銷商名為“羅一家糖果”,羅女士是其實際經營人。

違法必懲

廠家和經銷商共同賠償10萬

法院審理過程中,當庭對兩者的外包裝進行對比發現,“黃老三”花生酥的外包裝主色調與“黃老五”花生酥近似,均為黃色底,兩種字體為藍色和紅色。卷膜顯著位置印有的大寫“黃老三”,其字體、顏色也與“黃老五”近似。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兩者外包裝字體、顏色、大小基本一致,雖存在“三”和“五”的區別,但“三”與前半部分的“黃老”並未存在嚴密的文義聯繫,並非不可分割的整體,完全可以分離使用,且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黃老三”即為“黃老五,或兩者存在特定的聯繫。

因此,足以認定“黃老三”與“黃老五”構成近似,進而構成對“黃老五”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法院認為,“黃老五”食品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稱、裝潢是屬於“黃老五”食品的特有名稱和裝潢,已成為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重要依據,沂水恆盛食品廠未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裝潢,其生產的“黃老三”花生酥的名稱、裝潢與“黃老五”花生酥構成了近似,系不正當競爭行為。

“李逵”鬥“李鬼”花生酥 “黃老五”打假“黃老三”獲賠10萬

同步播報:

今年6月,郫都區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受理了相關案件。“黃老五”。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江油市勝香食品廠一次性賠償“黃老五”食品30萬元並向“黃老五”食品作出公開賠禮道歉。

“李逵”鬥“李鬼”花生酥 “黃老五”打假“黃老三”獲賠10萬

據悉,因黃老五知名度頗高,市面上模仿黃老五特有包裝、裝潢的還不止黃老三一家,黃老五也對“王老五”等模仿黃老五特有包裝、裝潢的品牌提起訴訟,等候法院判決,本報將持續關注

編者有話說:近年來,市場上出現“傍名牌”“山寨”知名企業的事件越來越多,殊不知,常在河邊走,豈能不溼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所有的企業都能知法、懂法、守法,還市場一個健康的環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