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斗“李鬼”花生酥 “黄老五”打假“黄老三”获赔10万

“李逵”斗“李鬼”花生酥 “黄老五”打假“黄老三”获赔10万

市面出现“李鬼”

“黄老五”打假“黄老三”

2013年3月,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老五”食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黄老五”商标。2014年12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今年5月18日,得知内江有人公开销售外包装跟自家产品近似的“黄老三”花生酥,“黄老五”食品委托律师前去打假,一同前往的公证员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正。

在四川省内江市沿江路一批发城的商铺内,黄老五公司员工郝静文购买了50元的“黄老三”糖果,商铺出具票据两张。对此,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予以确认。

7月28,内江市中区工商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向该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商铺老板彭女士立即停止销售“黄老三花生酥”。

“黄老五”向厂家和经销商索赔21万元

随后,彭女士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两张进货票据。上面显示,彭女士销售的“黄老三”花生酥是从成都市白家新华丰食品城和成都市海霸王食品区进货,经销商名为“罗一家糖果”,罗女士是其实际经营人。

违法必惩

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10万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庭对两者的外包装进行对比发现,“黄老三”花生酥的外包装主色调与“黄老五”花生酥近似,均为黄色底,两种字体为蓝色和红色。卷膜显著位置印有的大写“黄老三”,其字体、颜色也与“黄老五”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者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虽存在“三”和“五”的区别,但“三”与前半部分的“黄老”并未存在严密的文义联系,并非不可分割的整体,完全可以分离使用,且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黄老三”即为“黄老五,或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因此,足以认定“黄老三”与“黄老五”构成近似,进而构成对“黄老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法院认为,“黄老五”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称、装潢是属于“黄老五”食品的特有名称和装潢,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沂水恒盛食品厂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其生产的“黄老三”花生酥的名称、装潢与“黄老五”花生酥构成了近似,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李逵”斗“李鬼”花生酥 “黄老五”打假“黄老三”获赔10万

同步播报:

今年6月,郫都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相关案件。“黄老五”。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江油市胜香食品厂一次性赔偿“黄老五”食品30万元并向“黄老五”食品作出公开赔礼道歉。

“李逵”斗“李鬼”花生酥 “黄老五”打假“黄老三”获赔10万

据悉,因黄老五知名度颇高,市面上模仿黄老五特有包装、装潢的还不止黄老三一家,黄老五也对“王老五”等模仿黄老五特有包装、装潢的品牌提起诉讼,等候法院判决,本报将持续关注

编者有话说: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傍名牌”“山寨”知名企业的事件越来越多,殊不知,常在河边走,岂能不湿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知法、懂法、守法,还市场一个健康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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