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8年第3號

「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現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掛牌後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於2018年6月15日正式掛牌成立。辦公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8、10號。

二、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派出機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開發區分局除外)暫掛臨時辦公區標識牌,原有職能、辦公地點保持不變。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新機構印章樣式見附件。

四、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掛牌後,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徵管的權利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五、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六、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北京市網上稅務局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在北京市網上稅務局實現“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諮詢”。

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背景

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加強黨對稅收工作全面領導、增強稅收服務國家治理職能作用、塑強為民便民利民稅務形象、築強稅收事業長遠發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為此,我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予以公佈,進一步明確掛牌後工作事項,方便納稅人及時準確辦理稅收業務。

二、關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開發區分局掛牌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掛牌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開發區分局標識牌、原有職能、辦公地點、行政、業務印章暫時保持不變,待各派出機構正式掛牌時統一變更。

三、關於印章事項

中國稅務(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直屬分局)臨時辦公區暫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印章,中國稅務(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第三直屬分局)臨時辦公區暫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出口退稅專用章、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徵稅專用章、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退庫專用章、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中標審核專用章。

四、關於“主稅附加稅一次辦”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掛牌後,納稅人在北京市網上稅務局可辦理“主稅附加稅一次辦”業務,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各綜合辦稅服務廳、稅務所暫按原有流程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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