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配電線路的保護

配電線路的保護

一般規定;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

1.配電線路裝設的上下級保護電器,其動作特性應具有選擇性,且各級之間應能協調配合。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採用的、部分選擇性或無選擇性切斷。

2.除當迴路相導體的保護裝置能保護中性導體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時通過中性導體的最大電流小於其載流量外,尚應採取當中性導體出現過電流時能自動切斷相導體的措施

淺談配電線路的保護

一 .短路保護

1 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電器,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聯結處產生的熱作用和機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斷電源。

2 短路保護電器,應能分斷其安裝處的預期短路電流。預期短路電流,應通過計算或測量確定。當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小於其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時,在該段線路的上一級應裝設具有所需分斷能力的短路保護電器;其上下兩級的短路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配合,使該段線路及其短路保護器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3 當短路保護電器為斷路器時,被保護線路末端的短路電流不應小於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

4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迴路首端和迴路導體載流量減小的地方。當不能設置在迴路導體載流量減小的地方時,應採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護電器至迴路導體載流量減小處的這一段線路長度,不應超過3m‘

2 應採取將該段線路的短路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

3 該段線路不應靠近可燃物。

5下列連接線或迴路,當在佈線時採取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且佈線不靠近可燃物時,可不裝設短路保護電器:

1 發電機、變壓器、整流器、蓄電池與配電控制屏之間的連接線;

2 斷電比短路導致的線路燒燬更危險的旋轉電機勵磁迴路、起重電磁鐵的供電迴路、電流互感器的二次迴路等;

3 測量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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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負荷保護

1 配電線路的過負荷保護,應在過負荷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之前的切斷電源。

2 過負荷保護電器宜採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其分斷能力可低於保護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

3 過負荷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In≤Iz

I2≤1.45Iz

式中:IB——迴路計算電流(A);

In——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

Iz ——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A);

I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斷路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

4 過負荷保護電器,應裝設在迴路首端或導體載流量減小處。當過負荷保護電器與迴路導體載流量減小處之間的這一段線路沒有引出分支線路或插座迴路,過負荷保護電器與迴路導體載流量減小處的距離不超過3m,該段線路採取了防止機械損傷等保護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5 過負荷斷電將引起嚴重後果的線路,其過負荷保護不應切斷線路,可作用於信號。

三 配電線路電氣火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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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建築物配電系統符合下列情況時,宜設置剩餘電流監測或保護電器,其應動作於信號或切斷電源:

(1)配電線路絕緣損壞時,可能出現接地故障;

(2) 接地故障產生的接地電弧,可能引起火災危險。

2 剩餘電流監測或保護電器的安裝位置,應能使其全面監視有起火危險的配電線路的絕緣情況。

3 為減少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危險而裝設的剩餘電流監測或保護電器,其動作電流不應小於300mA;當動作於切斷電源時,應斷開回路的所有帶電導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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