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的

通 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我市環境安全和公眾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有關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重點整治領域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向練江、韓江、榕江、汕頭內海灣、南澳島海域及相關區域違法排汙,特別是惡意排汙的紡織印染、造紙、固體(危險)廢物處理、畜禽養殖、電鍍、建材、冶煉、製藥、化工、食品、製革、玻璃、電力等行業。

二、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規定的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汙行為;

(二)違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使用、提供、處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三)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含有重金屬的物質等有毒物質以及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

(四)其他嚴重危害環境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重點打擊的人員

(一)正在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二)在辦的環境汙染違法犯罪案件中,仍在逃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三)已結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尚未查處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四)經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再次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的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

四、凡是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的企業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及參與者主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如實坦白環境汙染違法行為或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逾期不投案,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經發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依法採取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處;人民檢察院還將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讓實施環境汙染違法犯罪的企業和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在生態環境保護中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特別是為環境汙染違法犯罪企業和個人充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監察機關將堅決依法依紀予以查處,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五、對於在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中,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在逃的,公安機關將加大追捕力度,絕不放過。對於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企業經營者、幕後實際經營者及參與者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逃跑後被抓捕歸案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處。環境汙染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以及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全市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優勢,推動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懲治,對環境汙染違法犯罪重拳出擊,依法懲治一批環境汙染違法犯罪分子,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舉報電話:12345服務熱線或110報警平臺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監察委員會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頭市人民檢察院

汕頭市公安局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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