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男)跟李某(女)是一對結婚超過10年的夫妻,兩人感情一直很好,還有一對可愛的兒女。
文某平日因為經營生意,所以有很多應酬。
2015年3月,文某在一次聚會中認識了小慧,看著比自己年輕12歲的小慧,文某動心了。
他得到小慧的聯繫方式,隨後就展開攻勢進行追求。
小慧原本不願理睬文某,可是文某利用財富給小慧買許多奢侈品,漸漸的兩人開始約會。
2015年8月,文某正式與小慧同居住在一起。
這一切,李某自然清楚,她苦苦哀求文某,怎能富貴後就拋棄糟糠之妻?
文某對此置之不理,堅持要跟小慧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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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無奈,只得收集好證據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判決文某與李某的婚姻關係解除,兒子歸文某撫養,女兒歸李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大部分歸李某,李某還將得到文某的一大筆賠償。
小慧在看到文某的現狀後,果斷離開了他,剩下文某一個人孤苦度日。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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