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闪光拍摄!拒绝宠物入内!云冈石窟保护条例通过

云冈石窟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古代石窟群之一,是我省一张靓丽的历史文化名片。为了加强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云冈石窟文化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云冈石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31日在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指出:

云冈石窟的保护原则,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云冈石窟安全及其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协调性。云冈石窟保护范围为以云冈石窟为中心由内向外拓展,划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云冈石窟保护区包括地上保护区和地下保护区;地上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其中,地上保护区范围是:东至云冈石窟遗产监测中心东侧,南至十里河南岸堤坝,西至西湾(含鲁班窑),北至云冈变电站。其中,重点保护区为清代戏台北缘现状道路以北的全部石窟区域,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地下保护区范围是:云冈石窟重点保护区四至边界线对应的地下保安煤柱周界,向外延伸东五百五十米,南一百二十五米,西三百七十五米,北五百米,依此基线各向外取70度坍塌角一直向下延伸三百米。

云冈石窟保护区内,禁止“翻拓云冈石窟雕刻品;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触摸、涂写、刻划、张贴、攀爬、污损等;携带宠物进入景区;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燃放佛香;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在第五、六和五华洞等重点保护洞窟内采用闪光拍摄;其他损害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行为。”

《条例》设定了云冈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

东至西梁中脊,南、西南至晋华宫矿铁路,北至鲁班窑石窟—云冈变电站连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扩张工矿用地和居民用地、新增居民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草木、垃圾等;乱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放飞孔明灯或者无人飞机;其他可能影响云冈石窟安全以及破坏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行为。”

对于影视拍摄爱好者来说,此《条例》的施行还进一步明晰了知识产权及拍摄时的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对云冈石窟文物研究和科学保护技术的成果,以及由其制作、开发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工艺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在云冈石窟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