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類建築100%配備充電設施
《辦法》第二十三條: 新建建築配建停車設施、社會公共停車設施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辦公類建築,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 25%;
(二)商業類建築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20%;
(三)居住類建築,達到配建停車位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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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21:22:46 圖文
居住類建築100%配備充電設施
《辦法》第二十三條: 新建建築配建停車設施、社會公共停車設施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辦公類建築,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 25%;
(二)商業類建築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20%;
(三)居住類建築,達到配建停車位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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