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类建筑100%配备充电设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 25%;
(二)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
(三)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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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21:22:46 圖文
居住类建筑100%配备充电设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 25%;
(二)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
(三)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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