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麼意思?

老子主張“道法自然”,這個“自然”,指的是天然,也就是自然而然,沒有人為的成分。要達到這一步,人必須效法地,地必須效法天,天必須效法“道”,而“道”必須效法“自然”。老子認為,君主應當按自然法則行事。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地、天、“道”都是無私無慾的,都是“自然”的。效法“道”,效法“自然”,便能“無為而治”。

《道德經》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麼意思?

效法天地也好,效法“道”也好,效法“自然”也好,說的都是一個道理,就是要按自然規律辦事,不能違反自然法則。不然的話,便會受到自然的懲罰。古代寓言中“拔苗助長”的人,想要秧苗一下子長高,結果適得其反,秧苗全都枯死了。“大躍進”時代,人們異想天開要畝產上萬斤、十萬斤,結果弄虛作假,惹得老天震怒,連續三年自然災害,有些地方甚至顆粒無收—這都是不按自然規律辦事,自然對人的懲罰。不過,按自然規律辦事,並不是向自然屈服,而是要找出戰勝自然的辦法。比如,面又對自然災害,古人的防禦、抗擊能力不強,所以往往只會束手無策。這時,會出現物價飛漲、人心浮動的局勢,許多災民只能離鄉背井去逃荒。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吏一般只能開倉放賑,用府庫中的糧食來賑濟飢餓的百姓。這樣做,只能暫時緩和一下災民的飢餓感,並不能根本解決災荒帶來的問題。

《道德經》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麼意思?

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天公不作美,到處鬧饑荒。按照慣例遇到災荒,地方官吏可以請求借糧放賑。這時,朱熹便向州府借了常平米六百石。他不像其他官吏那樣直接去放賑,而是將這批糧食借給災民,並訂立合約,借了糧食後,等到下季糧食收穫時,再加利息起償還。合約規定:百姓如在夏季缺糧,可以從官府糧倉裡借糧,秋收後加上利息還給官府,這糧食仍放在糧倉裡;如果還是歉收,就減免一半利息;如果遇上大災,就全部免去利息。借糧的百姓認為這個辦法好,合情合理,於是都願意按這個規定辦。

十四年後,朱熹不僅還掉了原先向州府所借的六百石糧食,而且還使當地的官倉貯備了三千一百石糧食。手中有了這批糧食,朱熹就設立義倉,逢災年百姓來借糧,便不再加利息了。

《道德經》中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什麼意思?

朱熹的這個“義倉法”雖然不是直接去抵禦自然災害,但卻收到了度過災年的良好效果。因為這樣做,百姓在災年也不愁沒有糧食吃。而對於官府來說,不用遇到災荒開倉放賑,既省事省力,又不增加額外開支,還得了民心,可謂雙贏。

實行義倉法是朱熹十分顯著的一大政績,而且行之有效,所以被不少官吏仿效。這既是一種利民政策,也是吏治長久之法。說到底我們處理每一樁事,都要按自然規律去辦。但自然規律是一種客觀存在,需要我們們去發現、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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