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訴安泰集團索賠案二審開庭

2016年4月20日晚,安泰集團發佈公告稱,公司因鉅額資金被關聯方佔用信批違規被山西證監局頂格處罰。

證監會查明,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團公司被關聯方山西新泰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鋼鐵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餘額共計12.20億元;被關聯方山西安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房地產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餘額共計25.64萬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團公司被關聯方新泰鋼鐵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餘額共計15.16億元;被關聯方安泰房地產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餘額共計25.64萬元。但是,在安泰集團公司2014年中期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中,未能及時、準確的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安泰集團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

根據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處罰公告發布後,有 7位股民起訴安泰集團索賠52萬元,2017年12月太原中院一審判決股民勝訴獲賠26萬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山西省高院。

其中一份判決顯示:原告方先生來自廣東,在2015年4月22日買入安泰集團股票103600股,單價5.6元/股,在2016年10月27日賣出103500股,賣出單價3.17元/股,其餘100股長期持有。一審認定方某損失合計251663元,法院酌情扣除50%的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安泰集團按照損失的50%予以賠償,賠償金額為126331.5元。

“二審開庭主要爭議焦點是證券系統風險如何認定及扣除比例,雙方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雖然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但對後續股民維權具有重要指引意義,目前我們正在繼續徵集股民索賠。”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間曾買入安泰集團股票(600408),並2015年4月3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訴索賠。長期持股且買入均價高於3.72元,即便當前賬戶盈餘也可以索賠差額損失等。律師費是風險代理,股民獲賠後再支付。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股民不起訴,公司不會主動賠償。目前距離索賠時效屆滿已經不足一年,提醒符合條件的股民切勿錯過索賠。索賠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對賬單原件(從2014年8月1日到2015年11月底)、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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