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 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

但是,签订合同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01 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交易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交易。

实践中,有些企业急于销售产品,常常在不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就匆忙签下销售合同。发货之后才发现对方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导致货款无法追回。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合同的卖方,除非是对方先付款后发货,否则,一定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实践中,有的企业在签订了销售合同之后,才发现对方没有履约能力,于是,就停止发货;结果因为违约被对方告上法庭,这种情况下往往会被法院判决赔付违约金。

02 掌握起草合同文本的主动权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将对自己一份有利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们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要对对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03 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的合同主体。

也就是说,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践中,因盲目轻信、草率签订合同而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卖货,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官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集团公司打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在法律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二者之间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我们就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签订了一份钢材供应合同。甲公司把钢材送到乙公司的工地之后,该项目部没有钱支付,甲公司找乙公司索要,乙公司却说该项目部并不是乙公司的,乙公司没有这个项目部。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最后,由于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项目部是乙公司的项目部,法院没有判决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要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要了解清楚。特别是要了解对方是否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其营业执照是否已经被注销或撤销,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体是不能与其签订合同的,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04 无合同不交易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无论你是买方还是卖方,除非是小额的当场交易的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

实践中,有些企业不好意思要求老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常常是一个电话,就给对方发货。殊不知,现代的商品市场,瞬息万变,一旦对方的现金流断了,货款就难以追回,你想通过诉讼解决,找证据都难。我们律师所有好多这样的案例,不少企业因此而不能追回货款。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变更合同一定要书面确认。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对方跟你签订了一百万的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对方电话通知要求增加货物,许多企业往往不再要求对方再签订合同就直接给对方发货。这种情况下,一旦对方拖欠货款不还,比压根没有合同更难处理。因为你合同原来签订的是一百万,现在增加到一百五十万,你拿着原来一百万的合同向对方索要一百五十万的货款,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随着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对方要求变更的不是货物的数量,而是产品的价格或者履行期限,如果没有书面确认的话,一旦发生纠纷,更难取证,也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

例如:

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

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但是,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乙厂想诉至法院,却发现自己根本提供不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最后法院也无法支持其诉讼主张。

有的朋友会问:合同签订后,口头更改的,难道就没有效力吗?

从法律层面上讲,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的,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必须保留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此,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更改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另外,如果主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否则,这种口头变更不能生效。

另外,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便已形成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

05 有行动必留痕

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双方的来往函件和相关资料,譬如:发票、送货凭证或收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双方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这些资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都有可能成为对你有力的证据。

07 注意定金条款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但是,由于中国文字比较复杂,有的人常常把“定金”写成“订金”。

那么,“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在于,我国法律条文中常用的是“定金”两字,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一般认为属于“预付款”性质。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是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08 付款方式必须可靠

付款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慎重考虑。

以前有过不少类似的案列。譬如:

甲购买了乙公司的货,此后乙公司的业务员来向甲催要货款,甲便将两万元现金交给了乙公司业务员,由乙公司业务员个人出具了一个收条。但是,乙公司业务员收了甲的货款之后,并没有向乙公司交付,乙公司仍然向甲追要这笔货款。这就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现在,政府部门的款项来往严格要求银行账户公对公,不允许往个人银行账户上打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最好也要公对公,这样做不但可以避免争议,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税务上的麻烦。

09 争取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地。

在进行合同谈判时,要尽量争取合同履行地在自己的所在地。因为合同履行地在哪一方,就意味着哪一方是主场,站在主场的地位上,无论发生什么争议,对你来讲都比客场有利;而且,合同履行地有时会决定着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合同在对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如果发生纠纷,就意味着我们要到对方的所在地去打官司,这对我们是很不利的。如果实在不能争取到合同履行地,那么,在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条款下,写明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

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例如:

"被告所在地"的选择往往对于违约可能性大的一方有利。而除了极有可能成为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则是大家都不希望的,因为"客场作战"会有许多麻烦和不可预料的问题。

选择"原告所在地"有时不能保证其唯一性。例如,表面上非常公平,但违约方也完全可以通过"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起诉争夺管辖权。

选择"合同签订地"能够保证管辖的唯一性,但签订地要有合同依据或证据证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对合同签订地点有所规定,这些规定是判断合同签订地的依据。

"合同履行地"则有不同的表示方法和形成的方法,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约定交货地点和接受货币一方的地点来确定履行地。

合同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属于民间裁决,以此方式解决问题有时会比较"温和",但一裁终局制有时也会令人失去机会。而法院审理则基于公权,存在着二审、再审等挽救不利后果的机会,但这种解决方式往往时间较长,有的甚至好几年都完不了。

那么,我们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呢?我的建议是,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直接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X省X市X县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方式比较直接,通常不容易让对方接受;而且,有的合同标的额较大,会涉及由中级法院管辖还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问题。

第二、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地是什么地方,如果不注明的话常常会发生争议。

第三、约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很多规定,这样约定即使发生争议也好解决。

10 合同要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 许多企业订立合同,只约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还有的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乙方不按时给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不明确。这样约定违约条款等于没有约定,什么意义都没有。

合同中不约定责任、义务和违约条款,或者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无异是放弃了各方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这对解决合同纠纷、补偿合同损失是很不利的。

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计算一定要明确具体,因为,如果合同只约定“赔偿损失”而没有约定损失如何计算,一旦对方违约,你很难举证证明你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在违约条款方面,要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要么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一旦对方违约,你可以依据合同直接向对方要求违约金或者损失。

11 约定解除合同条款

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一方面可以约束对方如期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对方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合同,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以免对方无限期拖延,给我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的解除形式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12 慎用善用公章

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代表着公司对法律行为的确认。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应当完善有关公章保管和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并斟酌合同条款,在对合同条款毫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签字盖章。应当注意的是,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应当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以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13 合同文字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签订合同是一项很细致的事情,个别语句措辞都可能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文字一定不能含糊笼统,模棱两可,否则,在履行过程中也很容易发生争议,导致双方相互扯皮,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 合同中的条款要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起草合同文本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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