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約定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的規定,對違約金的金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子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子以衡量,並作出栽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賁靜靜律師:女,漢族,甘肅兩當人,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致力於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糾紛,知識產權,債權回收,行政訴訟。曾參與辦理了多起婚姻家庭,民間借貸、合同、公司事務等訴訟與非訴訟業務。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大,法律關係複雜、具有較大影響的訴訟案件。聯繫電話:1769366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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