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屋頂搭建被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要我限期拆除,我怎麼辦?

東拉西扯102121402

案件概要:

1999年4月,山西省太谷縣王女士的丈夫與太谷縣水秀鄉***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在此開辦企業,大力發展林木,經過多年的努力,將原本的荒地變成林地,但是,2017年5月卻收到了太谷縣明星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土地承包人三日內拆除其承包地內搭建的房屋。

辦案經過:

北京中師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王女士的委託後,經過分析認為,由於土地的原承包人王女士的丈夫2012年已經去世,王女士有權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於是,王女士在律師的指導下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太谷縣明星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一審開庭時,中師秦律師通過法律和事實證據,多方證明了,王女士所建房屋系看護房,依法無需辦相關審批手續,其房屋為合法建造,而被告也無法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明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最終,太谷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太谷縣明星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中師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通過本案能發現行政機關的以下三個違法點:

1、合法建築被認定為“違建”

被告對於原告房屋的認定存在事實錯誤。原告於1999年4月取得該荒地的合法使用權,原告在該地上建看護房屬於合法建築,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看護房是不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故原告的房屋並未違法法律規定,屬於合法建築。

2、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原告的看護房很早就建成,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2008年頒佈的《城鄉規劃法》的規定。

3、徵收方的具體行政行為未保證被徵收人的救濟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無權認定且單方面認定違法建築後,要求原告三日內立即拆除房屋否則實施強拆,被告未告知原告複議、訴訟的救濟途徑和期限,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保證原告的救濟權利、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中師徵地拆遷律師

在拆除限期內找相關部門補辦相關手續,畢竟是加層,無多佔地,疏通疏通,辦法總比困難多,屆時先來個“觀察使用”作為緩解期,進一步再完善相關手續就可永久使用了。目前雖然反腐處於高壓態勢,但錢畢竟是好東西,可用錢解決的都不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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