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屋顶搭建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我限期拆除,我怎么办?

东拉西扯102121402

案件概要:

1999年4月,山西省太谷县王女士的丈夫与太谷县水秀乡***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此开办企业,大力发展林木,经过多年的努力,将原本的荒地变成林地,但是,2017年5月却收到了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土地承包人三日内拆除其承包地内搭建的房屋。

办案经过:

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由于土地的原承包人王女士的丈夫2012年已经去世,王女士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王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审开庭时,中师秦律师通过法律和事实证据,多方证明了,王女士所建房屋系看护房,依法无需办相关审批手续,其房屋为合法建造,而被告也无法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明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最终,太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太谷县明星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中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通过本案能发现行政机关的以下三个违法点:

1、合法建筑被认定为“违建”

被告对于原告房屋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原告于1999年4月取得该荒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在该地上建看护房属于合法建筑,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看护房是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故原告的房屋并未违法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建筑。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的看护房很早就建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2008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3、征收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保证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权认定且单方面认定违法建筑后,要求原告三日内立即拆除房屋否则实施强拆,被告未告知原告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原告的救济权利、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

在拆除限期内找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毕竟是加层,无多占地,疏通疏通,办法总比困难多,届时先来个“观察使用”作为缓解期,进一步再完善相关手续就可永久使用了。目前虽然反腐处于高压态势,但钱毕竟是好东西,可用钱解决的都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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