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瞒就业领取失业金被判刑,企业帮助属违法行为将被追究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员工骗取失业金属于犯罪行为,将被判刑!那如果企业帮助员工骗领失业金,企业会受到惩罚吗?

劳动者隐瞒就业领取失业金被判刑,企业帮助属违法行为将被追究

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212刑初10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瑞春,男。

……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朱瑞春在办理失业登记后,隐瞒了其在宁波新乐电器有限公司已就业的情况,从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原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骗取了依照规定应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共计人民币9906.6元。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朱瑞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已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瑞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瑞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朱瑞春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还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瑞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劳动者隐瞒就业领取失业金被判刑,企业帮助属违法行为将被追究

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反之,则不然。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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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帮助员工骗保的法律风险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通报一起骗保案件,明明还是在职员工,却让企业趁着搬迁配合伪造相关手续,骗领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十余万元,由于骗取金额较大,最终这些员工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企业也被处以3倍罚款。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骗取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仅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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