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傷情鑑定還管用嗎?讓檢察官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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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20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了,20年裡,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有了變化,那麼,20年前被害人的傷情鑑定還管用嗎?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的檢察官通過嚴謹的審查和專門知識確認:鑑定仍然管用。近日,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賀紅永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20年前的傷情鑑定還管用嗎?讓檢察官告訴你

1997年11月,從外省到張家港市打工的賀紅永與兩名同鄉經事先預謀,攔乘一輛出租車對司機實施搶劫。由於司機反抗激烈,一名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刺司機,造成司機受傷出血,三人見狀棄車而逃。出租車司機後被及時救治,經鑑定其直腸壁破裂,構成重傷二級。賀紅永等三人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兩名同夥先後被抓捕歸案,分別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賀紅永卻隱姓埋名逃亡了20年。由於年歲已大,身體不好,賀紅永開始嚮往安定的生活,於2017年11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3個月後,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至張家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員額檢察官黃高承辦此案。由於是舊案,兩名共犯早已判決,整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黃高對於這起20年前的案子依然一點兒不敢馬虎,當他看到案卷後半部分已經有些泛黃的被害人重傷鑑定意見時,面對專業的醫學術語和數據,他不由得打了個問號。這些術語和數據直接關係到被害人的傷情判斷,進而影響到對被告人的指控和量刑。

黃高找到張家港市檢察院的法醫周丙龍,並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向他提出技術性證據審查委託。周丙龍畢業於醫學院校法醫專業,從事檢察工作20餘年,參與勘驗、鑑定、文書審查千餘次。周丙龍接到案件後,詳細閱讀了案情材料,由於是20年前的案件,還涉及被害人重傷的情況,他立刻警覺起來。

目前,隨案移送的鑑定意見是由原案卷材料複印而來,內容已不全面,原有的鑑定意見是1997年作出的,其中對是否具有手術指徵並沒有相關記錄,是否必須手術也記錄不詳。根據新標準,被害人是構成重傷還是輕傷,仍需進一步審查。

隨即,張家港市檢察院依法以搶劫罪對被告人賀紅永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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