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肥料—缓控释肥料标准解读

新型肥料—缓控释肥料标准解读

1. 执行标准:HG/T3931-2007


2. 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其产品所有颗粒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缓控释肥料,以及在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或标称缓控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缓控释掺混(BB)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硫包衣等无机包膜的肥料,也不适用于利用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技术延缓养分形态转化的稳定性肥料。

新型肥料—缓控释肥料标准解读

3. 术语和定义

(1)缓控释肥料:以各种调控机制使其养分最初释放延缓,延长植物对其有效养分吸收利用的有效期,使其养分按照设定的释放率和释放期缓慢释放或控制释放的肥料。

(2)缓控释养分:缓控释肥料中具有缓释效果或控释效果氮、磷、钾中的一种或多种养分的统称。

(3)缓控释肥料初养分释放率:在缓控释肥料生产过程中总有一部分养分没有缓控释效果而提前释放出来,这部分养分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百分数,以该养分在25℃静水中浸提24小时的释放量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分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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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缓控释肥料累计养分释放率:某种缓控释养分在一段时间内的累计释放量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分数,以该养分在25℃静水中某一时期内各连续时段养分释放量的总和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分数表示。

(5)缓控释肥料平均养分释放率/微分养分释放率:某一时段养分的每天的平均养分释放率,也可称为日平均养分释放率。

(6)缓控释肥料养分释放期:缓控释肥料养分释放时间,以缓控释养分在25℃静水中浸提开始至80%的养分释放率所需要的时间来表示。

(7)缓控释养分量:指部分缓控释肥料中缓控释总养分所占肥料总质量的质量分数,以在25℃静水中浸泡24小时后未释放出且在28天的累积释放率不超过75%的,但在标明的养分释放期时其累积释放率能达到80%的那部分养分的质量分数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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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

根据缓控释肥料的核芯种不同,产品分为缓控释氮肥、缓控释磷肥、缓控缓释钾肥、缓控释复合肥料、缓控释复混肥料、缓控释掺混肥料(BB肥)等。产品名称应是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核芯的名称前面加上“缓释”、“控释”、“缓控释”、“包膜缓释”、“包膜控释”、“包膜缓控释”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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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识

(1)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缓控释养分总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计养分释放率(应以单一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温度(100℃和40℃二者之一)和模拟试验时累计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如果为许可证产品还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产品名称按“4分类”中规定标注。

(2)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袋的反面或放在包装袋中,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以配合式形式标明养分含量、养分释放期、使用方法、贮存、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3)产品中每种中量元素(钙、镁、硫)的含量≥2%、每种微量元素(铜、铁、锰、锌、钼)≥的含量0.02%时,可以在包装袋上标出其含量,标注方式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4)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的部分缓控释肥料,应标明缓控释养分种类和缓控释养分量,其余标识同6(1)、6(2)、6(3)规定。

(5)每袋净含量(50±0.5)kg、(40±0.4)kg、(25±0.25)kg等,平均每袋净含量分别不低于50kg、40kg、2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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