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肥料—緩控釋肥料標準解讀

新型肥料—緩控釋肥料標準解讀

1. 執行標準:HG/T3931-2007


2. 適應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氮肥、磷肥、鉀肥、復混肥料、複合肥料等其產品所有顆粒經特定工藝加工而成的緩控釋肥料,以及在包裝容器上標有緩控釋字樣或標稱緩控釋復混肥料(複合肥料)、緩控釋摻混(BB)肥料。

本標準不適用於硫包衣等無機包膜的肥料,也不適用於利用硝化抑制劑、脲酶抑制劑技術延緩養分形態轉化的穩定性肥料。

新型肥料—緩控釋肥料標準解讀

3. 術語和定義

(1)緩控釋肥料:以各種調控機制使其養分最初釋放延緩,延長植物對其有效養分吸收利用的有效期,使其養分按照設定的釋放率和釋放期緩慢釋放或控制釋放的肥料。

(2)緩控釋養分:緩控釋肥料中具有緩釋效果或控釋效果氮、磷、鉀中的一種或多種養分的統稱。

(3)緩控釋肥料初養分釋放率:在緩控釋肥料生產過程中總有一部分養分沒有緩控釋效果而提前釋放出來,這部分養分佔該養分總量的質量百分數,以該養分在25℃靜水中浸提24小時的釋放量佔該養分總量的質量分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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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緩控釋肥料累計養分釋放率:某種緩控釋養分在一段時間內的累計釋放量佔該養分總量的質量分數,以該養分在25℃靜水中某一時期內各連續時段養分釋放量的總和佔該養分總量的質量分數表示。

(5)緩控釋肥料平均養分釋放率/微分養分釋放率:某一時段養分的每天的平均養分釋放率,也可稱為日平均養分釋放率。

(6)緩控釋肥料養分釋放期:緩控釋肥料養分釋放時間,以緩控釋養分在25℃靜水中浸提開始至80%的養分釋放率所需要的時間來表示。

(7)緩控釋養分量:指部分緩控釋肥料中緩控釋總養分所佔肥料總質量的質量分數,以在25℃靜水中浸泡24小時後未釋放出且在28天的累積釋放率不超過75%的,但在標明的養分釋放期時其累積釋放率能達到80%的那部分養分的質量分數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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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類

根據緩控釋肥料的核芯種不同,產品分為緩控釋氮肥、緩控釋磷肥、緩控緩釋鉀肥、緩控釋複合肥料、緩控釋復混肥料、緩控釋摻混肥料(BB肥)等。產品名稱應是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核芯的名稱前面加上“緩釋”、“控釋”、“緩控釋”、“包膜緩釋”、“包膜控釋”、“包膜緩控釋”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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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標識

(1)應在包裝袋上標明總養分含量、配合式、養分釋放期、緩控釋養分總類、第7天、第28天和標明釋放期的累計養分釋放率(應以單一數值標明),模擬養分釋放期溫度(100℃和40℃二者之一)和模擬試驗時累計養分釋放率達到80%所需要的時間,如果為許可證產品還應標註生產許可證號,其餘應符合GB18382的規定,產品名稱按“4分類”中規定標註。

(2)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印刷在包裝袋的反面或放在包裝袋中,其內容包括:產品名稱、以配合式形式標明養分含量、養分釋放期、使用方法、貯存、使用注意事項等,編寫應符合GB9969.1的規定。

(3)產品中每種中量元素(鈣、鎂、硫)的含量≥2%、每種微量元素(銅、鐵、錳、鋅、鉬)≥的含量0.02%時,可以在包裝袋上標出其含量,標註方式應符合GB18382的規定。

(4)包裝容器上標有緩控釋字樣的部分緩控釋肥料,應標明緩控釋養分種類和緩控釋養分量,其餘標識同6(1)、6(2)、6(3)規定。

(5)每袋淨含量(50±0.5)kg、(40±0.4)kg、(25±0.25)kg等,平均每袋淨含量分別不低於50kg、40kg、2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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