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龔某
檢察官,他明明偷開了我的車,咋就不是盜竊?
事情是這樣滴......
2018年4月1日2時15分許,龔某因著急去辦事,直接將沒有熄火的小轎車停放在某酒店門口。
![检察官释法|“他明明偷开了我的车,咋就不是盗窃?”](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當天晚上,徐某在同一酒店喝酒,推杯換盞之下竟然喝多了。準備回家的時候,醉醺醺的徐某糊里糊塗地把龔某的小車開走。車開出去沒多遠,就“砰”的一聲,撞到了路邊的圍牆。
經檢測,犯罪嫌疑人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90.34mg/100ml。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龔某對此表示極為不服:怎麼就只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跑”哪去了?於是,他申訴至檢察院。
是啊,盜竊罪“跑”哪去了?
接下來,看檢察官怎麼處理.......
查微析疑
經審查,徐某嚴重醉酒後意識不清楚,誤將他人車輛開走,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盜竊罪係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因此,無法認定徐某構成盜竊罪。
釋法說理
為了消除申訴人的疑慮,石獅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檢察官決定開展專題釋法活動。
2018年5月3日,承辦檢察官召集當事人徐某、龔某以及公安偵查人員到檢察院。通過釋法說理,使龔某明白徐某的行為確實難以認定為盜竊。
隨後,檢察官還本著自願原則,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居中調解,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徐某一次性賠償龔某各項損失5.2萬元,龔某不再追究徐某的民事責任並撤回申訴。
至此,該案總算有了一個較為圓滿的結果!
當然……徐某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學法明是非!現在大家明白盜竊罪"跑"哪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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