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徵信管理局局長:徵信體系沒有國際最佳模式

文章:《中國金融》2017年第1期

原文標題:徵信體系的共性與個性

央行徵信管理局局長:徵信體系沒有國際最佳模式 | 中評信用

當前我國市場上,徵信很熱,也很亂。根本原因是,認識模糊,業態模糊,進而給少數不法分子提供了亂中牟利的機會。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監管、規範發展,是我國徵信業面臨的共同選擇。

構建多層次全覆蓋的徵信體系

十多年前,人民銀行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建成了我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在國務院發佈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中,這個徵信系統被定位為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維這個基礎數據庫的實體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目前接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機構,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有部分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基本做到了在全國範圍內持牌金融機構放貸業務的全覆蓋。如今,在全球19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徵信制度,但能做到在一個經濟體範圍內對持牌金融機構放貸業務全覆蓋的徵信系統,只有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徵信機構。這對於全面掌控債務人的負債總水平,進而全面判斷其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至關重要。這是一個很了不起的徵信系統,已為國際同行所仰慕。在一次會議中,成都銀行行長王暉曾經引以為豪地表示:“我們與在蜀的一些著名外資銀行同行交流中發現,他們非常羨慕我國的徵信系統。說他們國家雖然發達,但沒有一個徵信系統能做到全覆蓋,很難完整地瞭解一個客戶的負債總水平。”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運維的徵信系統,無疑是我國徵信體系的主流,因為我國企業負債的80%,個人負債的85%為持牌金融機構所掌握。

但也要看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深化,在持牌金融機構之外,一些準金融活動或類金融活動,也形成企業和個人的負債,並對經濟金融發展形成重大影響。現階段,這些類金融活動形成的負債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在持牌金融機構這類特殊金融企業之外,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形成的貨幣資金借貸和賒銷;另一類是企業和個人在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形成的負債,如欠稅(公民納稅義務)、欠費(社會保障繳費義務)、欠款(執行行政處罰和法院判決義務)等,這相當於當事人通過非正常途徑,享受了國家和法律關係對手方提供的信用支持。為了防止信用違約風險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轉移,徵信體制的內在要求又需要儘快做到徵信全市場全覆蓋。然而,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核算基礎、管理體制、技術能力、隊伍素質等眾多因素的制約,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業務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難以對持牌金融機構以外的債務人負債信息做到全覆蓋。這就客觀上要求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之外,再培育一些社會徵信機構,主要在持牌金融機構之外,採集債務人的信用信息提供徵信服務,實現與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錯位發展、功能互補。只有形成這樣一個完整的徵信體系,才能滿足社會全方位、多層次、多元化的徵信需求。

須清醒地認識到,根據中國實際培育社會徵信機構,不是要簡單地複製一個或數個徵信機構,來與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競爭,甚至通過競爭形成替代關係;而是要使這些不同功能定位的徵信機構形成互補關係,以避免徵信體系的無序發展造成金融的混亂。

但遺憾的是,長期以來,人們對於社會徵信機構的定位及其與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市場關係、互聯網大數據服務與徵信的關係等問題認識模糊,利己借鑑,泛化神化,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從經濟學原理和全球徵信實踐經驗上,對我國徵信體系建設進行科學的分析和有效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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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體系的共性

誠實守信,是全人類公共認可的價值觀,也是信用體系建設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不同國家的徵信體制,也有許多共同點,值得認真總結借鑑。

★ 徵信的基本功能是維持良好的信用狀態促進借貸

借貸關係是基本的金融關係。借貸能否順利進行,取決於借貸雙方——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取向是否能達到彼此能接受的平衡狀態。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說過,“一個有良好信用的人”借貸形成的利率構成市場利率。在討論殖民政策時,他以當時西班牙和葡萄牙在美洲的殖民地為例,一針見血地指出:不規則的司法制度保護有錢有勢的債務人,往往帶來債權人的破產,結果帶來其殖民地衰落。而在當時的英國,由法院對債權債務糾紛進行判決的制度逐步形成。凱恩斯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中也指出,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好壞,決定借貸活動能否順利進行。怎樣讓借款人成為“一個有良好信用的人”並保持良好的信用狀態呢?從內因來講,決定於借款人的誠信意識;從外因來講,決定於有無徵信制度的全面約束。

這已成市場經濟下的一個規律,國內外的市場和政府監管實踐無一例外。

正因為如此,徵信體系已成為現代金融體系的基石,徵信信息系統是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徵信機構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機構。世界銀行在對成員國進行金融穩定評估(FSAP)時,將徵信體系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同等對待。可以說,有無健全的徵信體系,是市場經濟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

★ 徵信的基本理念是共享債務人的信息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在借貸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名義上的平等往往掩蓋事實上的不平等。借貸關係產生前,債務人的壓力大於債權人;借貸關係形成後,債務人的壓力遠遠小於債權人。由於債務人的流動性往往大於債權人,債務人可以跨銀行、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負債,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一對一”的關係少見而“一對多”的關係常見,所以債務人的負債總水平不僅決定其有無償債能力,而且也難以被一個特定的債權人所完全掌握。在這種情況下,不同的債權人聯合起來,貢獻並共享各自所掌握的債務人的負債信息,共同防範債務人信用違約風險,就成為必然選擇。這種分析,是歷史的和邏輯的統一。當今世界各國的徵信制度,無一不是根據這個理念發展起來的。

從這個理念出發,我們不難看出,徵信是一種信息服務,但並不是一切信息服務活動都是徵信。共享債務人的債務信息並據此判斷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應該是貫穿徵信的邏輯主線,這也從根本上決定了徵信的邊界。根據徵信的這種內在屬性,一個完整的徵信體系應該是對債務人信息的全覆蓋,而不管該債務人在哪個行業或哪個領域活動。所以,不存在所謂的行業徵信,也不存在金融徵信與非金融徵信之分。若實際存在這種區分的話,則要麼是對徵信的誤解,要麼是對徵信的誤用。

★ 徵信監管的基本出發點是維護信息主體的權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不僅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且還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因為利用信息能營銷、能管理、能變現,並轉化為財富。在徵信制度下,企業和個人作為債務人讓渡其信息給徵信機構,以便於放貸人通過徵信機構共享其信息。

在徵信制度下,一個經濟體內所有的放貸人作為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海量的企業和個人作為信息主體,均會不同程度地形成對徵信機構的依賴,所以,根據維護信息主體權益這個理念,政府對徵信機構的監管,一般要嚴於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徵信機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要遠遠大於一個金融機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金融機構之間可以進行同質競爭,徵信機構由於信息集中具有自然壟斷的特性,先入為主,後入難超,彼此之間不具有進行同質競爭的市場基礎,只有錯位互補發展的內在要求。這樣,一個經濟體內,同類徵信機構不可能太多。若存在同類徵信機構太多的局面,則徵信機構之間,要麼降低服務質量惡性競爭,要麼絕大多數機構無業務或業務不飽滿。這就是徵信機構不同於一般金融機構的特殊性所在。社會上流傳的那些“徵信是有巨大市場價值的藍海、投入大資本可在其中賺大錢”言論,不過是“無知者無畏”的幻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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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獨立性要求防止利益衝突

無論是市場主體的要求還是政府監管的要求,堅持獨立第三方徵信,有效防範徵信活動中的利益衝突,是國際公認的徵信準則。這裡的第三方,是指信用交易雙方之外的那一方。獨立第三方,其獨立性是相對債權人和債務人而言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業務上獨立,即作為一個獨立第三方的徵信機構,不能從事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質的業務。世界銀行通過對全球徵信國家進行研究後得出結論,國際上沒有任何一個徵信機構,是由某一個金融機構或某一個企業集團單獨發起成立的。二是公司治理結構上獨立,即徵信機構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與其發起人和股東在股權結構、人事安排、財務核算和經營決策上必須獨立,防止個別大股東對徵信機構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干擾和控制。三是關聯關係上獨立,即徵信機構董、監、高等主要負責人,與該徵信機構的發起人、大股東、主要信息提供者和主要信息使用者之間,通過穿透到自然人的方式,不存在委派或指派的關係。這樣可以保證徵信機構董事、監事、高管等團隊的專業性,以確保專業人來幹專業事。

徵信體系的個性

由於歷史、習慣、體制和監管理念上的差別,不同經濟體的徵信體系在發展過程中,具有不同的路徑選擇,可以說是“條條道路通羅馬”。

★ 徵信機構成長的路徑差異

各國徵信機構的成長方式,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歷史選擇。從實際需要出發,是進行這種選擇的基本導標。英國和美國在100多年前就出現徵信機構,是當時市場自發催生的結果。從分散的自發性成長,發展到一定階段後進行兼併整合,是英美徵信機構的基本成長路徑。時至今日,在英國和美國,尚沒有一個徵信機構能做到在全國範圍內,對放貸人全覆蓋。要全面判斷一個債務人的負債水平,往往需要從不同徵信機構中獲取當事人的多份信用報告,然後加以綜合對比研判。這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複雜工作,是一般信息使用者難以勝任的。所以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在人們反思危機的原因時,終於認識到:不能全面掌握債務人的總體負債水平,是美國徵信體系長期存在的一個致命軟肋。

在20世紀中期,歐洲大陸國家依託中央銀行先後建立銀行信貸登記系統,有人稱這種登記系統為公共徵信機構。歐洲大陸的這種信貸登記系統有一個共同點,即只採集一定貸款金額以上的信貸數據,且不同國家登記的起點金額也不一樣。由於起點金額以下的信貸數據不納入中央銀行的統一信貸登記系統,所以一些私營公司便拾遺補缺,向放貸人採集中央銀行登記起點金額以下的信貸數據,為放貸人提供服務,並獲得了市場成功。這樣就形成了公共徵信機構與私營徵信機構並存的局面。當今拉美國家的徵信機構,許多屬於中央銀行組建的信貸登記系統或支票違約登記系統。在亞洲的日本、柬埔寨以及中國香港,由銀行機構共同參與以會員制的方式組建獨立運行的徵信機構,也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果。

總而言之,各國徵信機構到底是採取國營、私營、公私合營還是會員制,並無定規。唯一的經驗就是從本國實際出發,針對自身的市場特點進行選擇。

徵信機構信息採集的類別差異

徵信機構採集債務人的信息,最初大多隻採集其負面信息(negative information),後來過渡到既採集負面信息也採集正面信息(positive information)。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徵信機構對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均予以採集。但也有少數國家規定徵信機構只能採集正面信息或者只能採集負面信息。

在允許採集正面信息的法治環境下,是否正面信息採集得越多越好呢?也不是。歐美國家根據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信息共享須遵循“最低”和“適用”兩原則,包括徵信機構在內的任何機構,不能無限地採集個人信息。

徵信系統派生功能上的差異

徵信系統的基本功能是防範信用違約風險,但利用徵信信息還可派生出眾多功能,如市場營銷、聯合獎懲以及其他社會管理等。徵信信息到底是有限使用,還是無限使用,不同國家的法治要求也不完全一樣。

綜上所述,徵信體系沒有國際最佳模式,只有適合自身實際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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