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的作用以及制定公司章程應注意的事項

關於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的作用以及制定公司章程應注意的事項

我在為公司企業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在我接觸過的上百家中小公司中,有90%的以上的公司,其公司章程都是套用的毫無意義的工商機關提供的或者是在網上下載的範本。我問過其中的大多數公司老闆,他們之所以這樣做,竟然是因為他們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工商行政部門要求籤署的一項必備的手續。這些老闆們的言外之意是說:他們自身並不需要這個東西,如果工商行政機關不要求籤署和提供公司章程,他們就不要這東西。

這些公司老闆顯然不瞭解公司章程對於公司和股東的重要性,不知道公司章程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根本原則和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準則,不知道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日後發展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鑑於這種情況,我將在此推出系列文章,為你詳細解析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一些問題。

一、什麼是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的作用

為了理解和說明公司章程及其重要作用,我先為大家舉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

2006年6月25日,呂某和範某夫妻二人註冊了一家公司,股東一共有三個,除了這夫妻二人之外,還有他們的兒子呂小某。他們的股權比例為:呂某35%,範某35%,呂小某30%。公司章程使用的是當時工商行政機關的制式條款,其中第二十二條約定:“公司經營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呂某。一開始公司經營的不錯,2010年以後,公司產品沒有了銷路,公司處於停產狀態。2014年,呂某與範某離婚,當時二人除了這家已經停產的公司之外,已沒有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當時雙方也沒有分割這家公司。2016年7月,這家公司所坐落的地段面臨政府拆遷。2006年公司成立時,其所佔用的土地是以政府出讓的方式購得的土地使用權,當時政府出讓價格很便宜,現在政府拆遷,政府的拆遷補償費高出他當時的地價好幾倍。這麼一來,公司的土地資產一下子變現了三千多萬元。呂某打算用這三千多萬元的土地補償款引進新項目,從新起活公司。項目談好了,手續也辦好了,呂某正準備大幹一場的時候,範某突然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清算並分割公司資產。範某的理由是:公司章程約定的經營期限是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而該公司營業執照簽發的時間是2006年7月1日,到2016年7月1日正好10年。呂某大急,想找範某協商修改公司章程繼續讓公司存續,但是,由於範某跟呂某已經離婚,離婚時二人的關係鬧得很僵,範某堅決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於是,法院判決該公司解散,裁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資產。

我們看,在這個案例中,公司章程呂某套用的是當時工商行政機關的範本,根本沒有仔細看公司章程中的經營期限。而且,當時他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設計也有問題,呂某隻佔35%的股份,他與其兒子兩個人的股份加起來才65%,達不到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由於呂某與其兒子兩個人的股份加起來還達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比例,在範某不同意的情況下,呂某也無法修改公司章程以實現自己的目的。

通過上面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對於公司來講,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我們知道,一個國家需要一部“憲法”,而公司章程就是一部公司的憲法。

從概念上講,公司章程是公司所必須具備的,規定公司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的憲章,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

從作用上講,公司章程具備兩方面的作用。第一,他是公司內部的一個自治法規,公司內的組織結構、股東、董事及監事的權利義務、股東之間的投資比例和分紅比例以及財務、高管等一系列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都由公司章程來規範約制;另一方面,它也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公司與股東、董事及公司高管之間以及股東與股東、股東與董事及高管之間的糾紛,也主要依據公司章程來裁判。因此,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

公司章程的作用包括以下幾項: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也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准和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准和登記。

2. 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便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據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便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3.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最基本法律依據。

公司的組織機構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係等等,都是由公司章程來規定的,這些都是投資人、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進行經濟交往的條件和資信依據,也是債權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賴以瞭解公司的基本依據。凡是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進行經濟交往的所有人,依法都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制定公司章程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前面說了,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它們共同肩負著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也是判斷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各種糾紛的重要標準。這就要求,公司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才能保證你的公司正常、穩定而長久地存續和發展。

那麼,怎樣制定公司章程,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呢?

第一,要根據公司的特點和需要來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以及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如果你是以工商行政機關的範本公司章程為藍本的話,需要注意的是:範本只是簡單照抄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其他公司的類似規定,這些都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而由於各個公司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範圍、所在地區等各方面存在不同的特點,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根據本公司的自身特點來具體制定章程規則,對於範本和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應當加以具體細化,從而對本公司的重要事項和特殊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以有利於公司治理。

第二,公司章程要體現公司治理機制,並應當將該機制詳細、明確地細化,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由於範本公司章程的內容多是一般規則或原則,不能體現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不但起不到對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預防性作用,反而有時成為公司運營和管理人員行為的不良約束,從而增加了公司的運作成本。比如股權的比例結構問題,如果不能合理地加以設計,有時會造成公司僵局,有時會導致公司創始人失去創始人地位,從而改變公司命運(比如前面講的那個案例)。

第三、明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力界限和責任。

由於範本內容僅僅是一般性規則,其體現的股東權利並不充分,而且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限也界定的不是很清楚,約束力較差,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其責任的規則依據。

第四,充分發揮公司法的公司自治原則,利用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條款,完善章程的約定條款。

我們在閱讀公司法時,常常看到條文中有這樣一句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公司法對公司自治原則的重要體現,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當充分發揮這一自治原則,根據自己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約定事項。比如公司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股東出資份額的確定,股東會會議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產生、職權及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股權轉讓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等等,都可以根據公司法的“除外”條款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

更具體地說,公司章程可以約定由董事長之外的人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企業利潤或者新增資本出資的比例;可以在不超過公司法規定上限的情況下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機構和組成人數進行調整;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且可以約定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表決方式;股東對內對外轉讓股權可以不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可以對股東出資股份的繼承問題作出特別約定;可以自行約定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人員等核心團隊的產生辦法和職權以及董事任期等等。

總之,新修改後的公司法之“除外”條款給公司章程自我約定的空間是很大的,公司創始人或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個空間,以實現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策略。

好了,今天就寫到這裡, 如果你在讀了以上這些內容後,仍然不能自行制定公司章程,或者對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心裡沒底,建議你直接請公司法方面的專家為你起草,千萬不要直接套用工商行政機關的章程範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