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09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今日从案件被告陈敬波处获取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18)粤0304民初21127号《民事调解书》、编号为(2018))粤0304执35862号《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胡菲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陈敬波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6日,原告胡菲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陈敬波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协议书》,约定原告向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27天,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3月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并约定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陈敬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请求:

1、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2、公司支付原告因偿收上述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

3、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胡菲偿还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8.3万元、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担保费人民币40005元、诉讼费人民币875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2、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向原告胡菲另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2%月标准计算);

3、其他被告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就此了结,原告胡菲需在收取全部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六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三、《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就胡菲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11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胡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受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责令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各方积极核实查证。经初步自查,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与原告胡菲进行借贷的相关事项。

2、截至昨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3、截止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上述《借款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的2500万元借款。后续公司将委托律师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胡菲及其他被告进一步沟通和交涉,必要时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2018)粤0304民初2112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胡菲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因公司未能按约定清偿上述债务, 公司需向原告胡菲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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