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受伤,学校是否有责

一,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或学生,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

即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即证明自己无过错)除外。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即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只有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校内受伤,学校是否有责

在学校学习、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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