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或学生,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即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即证明自己无过错)除外。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即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只有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閱讀更多 洗事兒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