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套路深,你的房屋如何跳出“被危房”怪圈?

導讀:

眾所周知,房屋拆遷是國家為了社會建設需要而進行的徵收行為,需要政府拆遷部門按照既有的程序進行,保障拆遷戶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各式各樣的非法拆遷手段卻層出不窮,甚至一些本意是好的規定也被別有用心之人用在了非法拆遷上,其中以“排危拆房”最為突出。本文,在明律師將結合法律規定為您解析此種套路中常見的違法問題。

拆遷套路深,你的房屋如何跳出“被危房”怪圈?

顧名思義,“排危拆房”本意乃是為了避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損失,而現實生活中許多拆遷部門的行為卻是借“排危”之名,行“強拆”之實。來勢洶洶且冠冕堂皇的“拆危”背後,是原本安居樂業卻在一夕之間就無家可歸的老百姓。這種作為不僅讓被徵拆居民寒心,而且早已觸犯了法律。

要點一:拆遷部門無權直接委託進行危房鑑定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鑑定申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用由所有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據此,有資格提出危房鑑定申請的主體應當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現實生活中拆遷部門單方面委託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由於其申請、委託的主體資格不適格而不具備法律效力。

要點二:鑑定過程不合法,應由符合法定人數的鑑定人員進行現場查勘

對於這個問題,許多地方法規也有規定,如《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鑑定,經鑑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被拆房主如果未見到有鑑定人員現場查勘,更沒有見到鑑定機構等的查勘記錄,這樣得出的房屋安全鑑定結論,又如何能夠讓人接受呢?

拆遷套路深,你的房屋如何跳出“被危房”怪圈?

要點三:名為排危實為強拆,不允許重建違法

如果是正規的拆危行為,緊隨其後的本應是規劃重建,而借“排危”為名的拆遷行為卻往往將重建拋諸腦後。例如《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需要整體拆除的單體危險房屋,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可以按照原佔地面積、原建設規模、原建築高度進行恢復性重建。危險房屋的重建應當符合本市規劃要求,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計算或者延期。而借“排危”之名行拆遷之實的拆遷部門,表現出來的卻是二話不說就對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其心昭昭,這顯然與其所稱的“排危行為”自相矛盾。

要點四:政府部門無權直接實施拆除行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已列入了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如果該房屋要強制拆除的話也應當是由區人民政府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而政府拆遷部門無權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直接拆除。

拆遷套路深,你的房屋如何跳出“被危房”怪圈?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行政機關本應帶頭守法,卻在房屋徵收拆遷過程中急於求成、慌不擇路選擇了違法手段,細細推敲之下常常是法律破綻百出。其根源就在於,政府作出此類行政行為的目的缺乏正當性,在此情況下,普通百姓如果能儘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維權之路就會事半功倍了。(王夢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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