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不等於“執行難”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法官,為什麼我申請了執行,這麼久都沒有拿到錢呢?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財產線索?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財產啊!我已經申請執行了,我就要拿到我的錢!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什麼?沒有財產?我不信!一定是你們沒有想辦法!你們這是在給我打白條!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很多到法院申請執行的當事人

都會想當然的認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了執行

就可以等著被拖欠的錢到賬了

當法院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也無法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時

就會認為法院“執行不力”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然而

在法院有種無奈叫

“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執行不力≠執行難

今天就跟大家說說“執行不能”的那些事兒

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

是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責所在

“必須得到執行”

並不等同於“能夠完全執行”。

那“執行難”和“執行不力”

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執行難

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執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1.

什麼叫基本解決執行難?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第二類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也就是說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2.

“執行不能”案件有多少呢?

儘管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發展,人民法院為解決“執行難”不斷加大制度機制改革,推進包括失信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與銀行徵信系統互聯互通等創新,加強了與公安、房產、國土、銀行等部門的聯動,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但仍有一些案件最終是無法執行的。

“執行不能”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從最高法院數據來看,全國範圍內,這類案件大約佔到全部執行案件的40-50%。

3.

“執行不能”案件怎麼處理呢?

針對“執行不能”案件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執行不能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的一種救助行為。

4.

“執行不能”案件是不是不再執行了?

當然不是,很多申請人對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存在著很大的誤解,認為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後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閣置之不理,其實法律對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都規定了相應的恢復執行程序。

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後,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並且該申請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在終本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也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通過上面的介紹

大家對“執行難”和“執行不能”

是不是有了一定的瞭解呢?

希望大家能夠樹立對執行工作的正確認識

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江華法院的執行法官們一直在路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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