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黑社會集團案宣判 頭目判24年

昨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崔榮勝黑社會集團案正式宣判。崔榮勝13項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4年,罰金120.1萬元,團伙其他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至20年不等,並處罰金。

崔榮勝團伙橫行水師營街道10多年

為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大肆網羅兩勞釋解和社會閒散人員,橫行旅順口區水師營街道十餘年,逐步形成了以崔榮勝為組織、領導者,以劉洪生等九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韓偉東等七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公然地、有組織地大肆實施詐騙、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故意毀壞財物、盜竊、非法經營、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行為。

崔榮勝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旅順口區基層黨組織的執政能力和在群眾中的公信力,當地百姓談“崔”色變。他對群眾形成嚴重的心理強制,在旅順口區形成重大影響。

私立收費標準,勒索百姓錢財

2005年,崔榮勝依仗其惡名通過其父僅用每年4000元的承包費就取得火石嶺村、沈家村約1萬畝山林地30年的承包權。此後,崔榮勝即授意組織成員劉洪生、皮振會、高寶東等人肆意砍伐樹木、毀林建房,還私立收費標準,佔山為王,勒索百姓錢財。指使郭成峰、高寶東等人帶領組織成員崔志明、崔榮超、譚龍、葛帥飛等人上山值守。周邊老百姓凡上山葬墳、立碑等必須經過其允許,收取上千元到數萬元的費用,否則或暴力驅趕、阻攔、打罵,或破壞他人墳地、墓碑,或扣押交通工具。這夥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在當地形成了較強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干擾村委會選舉,騙取動遷補償

2009年,崔榮勝為控制水師營街道沈家村、火石嶺村,成立“沈輝農業專業合作社”,以威脅、利誘的手段迫使村民入社。

在2010年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干擾選舉工作的進行,使其指定的崔健和劉松盛被選為村幹部,嚴重損害了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自2000年6月以來,崔榮勝先後註冊了“大連億辰冷庫”、“大連盛大冷庫”、“旅順盛大機械加工廠”等多個企業,但其所註冊的企業均未開展任何業務。崔榮勝依仗組織強勢地位夥同組織成員,通過有組織犯罪非法斂得鉅額財產。採用虛構工廠及工人人數、偽造假土地轉讓協議、違章建房及偽造房證、指使劉洪生帶人建造假墳等手段,騙取國家動遷補償款;利用組織影響力,通過指使組織成員採用暴力阻礙施工、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手段,在塔基佔地、部分土地補償等項目中,非法獲利。

崔榮勝指使手下人員,通過強賣鞭炮、非法經營等,賺取鉅額利潤;通過強迫他人賣地或直接強佔土地,敲詐勒索百姓、違法收取葬墳、立碑費用等,非法獲取利益。崔榮勝以非法聚斂的財產,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獎金,購買手機、對講機等通信工具,為組織成員違法犯罪支付被害人的醫藥費、賠償費等。崔榮勝通過有組織犯罪獲取高額非法利益,並以此維繫組織生存,支持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使組織成員死心塌地為其效力。

公安機關凍結黑團伙21個賬戶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崔榮勝及其控制的21個賬戶中凍結鉅額錢款;扣押多處房產和多臺機動車。崔榮勝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環境及社會生活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洪生、劉道斌、崔榮軍、皮振會、郭成峰、閻質頗、高寶東、侯曉峰、潘明剛積極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李麟、原審被告人韓偉東、王忠康、崔榮超、崔志明、葛帥飛、譚龍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環境及社會生活秩序,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3項罪並罰崔榮勝被判24年

崔榮勝、劉洪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詐騙罪。崔榮勝、劉洪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劉洪生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及市場秩序,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崔榮勝多次糾集他人,劉洪生糾集他人,崔榮軍、劉道斌、閻質頗、潘明剛、李麟及韓偉東、崔榮超、崔志明、葛帥飛、譚龍、趙玉強、張國龍積極參加,無事生非,隨意毆打、辱罵、威脅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崔榮勝、劉洪生、皮振會、閻質頗、高寶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公民財物,崔榮勝情節特別嚴重,劉洪生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崔榮勝、劉洪生、郭成峰、潘明剛、李麟以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崔榮勝、劉洪生、郭成峰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潘明剛、李麟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崔榮勝、劉洪生、崔榮軍、皮振會、閻質頗、高寶東、侯曉峰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採取暴力等方法破壞被害單位施工,其行為侵犯了被害單位的正常活動和公私財產利益,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崔榮勝、劉洪生、崔榮軍、皮振會、閻質頗、高寶東、侯曉峰、王忠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崔榮勝、郭成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崔榮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崔榮勝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崔榮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對犯罪的追訴活動,已構成窩藏罪。

崔健以威脅的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崔榮勝、劉洪生及崔健、趙廣奇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其行為侵犯了市場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崔榮勝、劉洪生、崔榮軍、皮振會、侯曉峰、原審被告人王忠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中王忠康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盜竊罪。

綜上,對上訴人崔榮勝所犯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20.1萬元。對上訴人劉洪生所犯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8.1萬元。對其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年不等,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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