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專屬停車位被搶佔,寶馬停錯位“療傷”誰買單?

自己小區內的專屬停車位被搶佔,倪女士只好將車停在旁邊車位,卻不想遇到另一位車主擅自使用停車庫操作盒,結果倪女士的寶馬越野車遭到損壞,修理車子用去近3萬元。日前,倪女士將小區物業、搶佔自己車位的李某、擅自使用停車庫操作盒的吳某一同告上法庭。黃浦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吳某和倪女士均有過錯,需三方擔責,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倪女士12108元;吳某賠償倪女士9081元;駁回倪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區專屬停車位被搶佔,寶馬停錯位“療傷”誰買單?

原告倪女士訴稱,其於2012年購買了涉案的進口寶馬牌小型越野車。在中山南路上的某小區內,倪女士有自己的專屬車位A28,此車位屬於可移動型。小區物業每天都會安排值班保安進行車輛停放管理。然而,2014年2月22日下午1點40分左右,倪女士在停車時看到車位被他人擅自佔用,只得將車臨時停放在隔壁A29車位。之後,被告吳某在停車時未注意到原告車輛高度,擅自操作移動車位,導致原告車輛損壞,而當時小區物業的值班保安未在現場。事情發生後,原、被告對於車輛損壞賠償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倪女士只得先行評估並修理,併為此支付了評估費1070元、車輛修理費29200元。現倪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29200元、車輛折舊費3000元、評估費1070元等共計近3.7萬元。

被告小區物業辯稱,其已經明確標識了倪女士的車位,倪女士在自己車位被佔用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聯繫物業,且擅自停放車輛在有明確下行車位標記的車位上,因此倪女士對自身車輛損失有過錯。另外,物業按照管理合同要求,已經配備了足夠的車庫工作人員,因此被告無過錯,不同意倪女士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辯稱,倪女士的專門車位標識清楚,卻停在劃有紅線標誌的下行車位,而下行車位是不允許超高車輛停放的,因此倪女士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停錯了車位。而即便倪女士發現車位被其佔用,也應該告知自己進行調整。自己在本案中是否負有責任,由法院依法判決。

庭審中,被告吳某未到庭答辯。

除了上述事實外,法院還查明,在停車庫操作盒的上方張貼有安全告示,其中第一條標明“嚴禁非操作人員使用操作盒”。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小區物業對車庫內車輛的停放具有管理職能。其因未盡到管理職能,以致被告吳某能擅自使用車庫操作盒移動車位,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過錯。被告吳某未按物業安全告示,擅自操作車庫操作盒移動車位,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過錯。被告李某雖將車輛停入原告專屬車位,因臨時車位和固定車位無標識區分,因此李某在本次事件中並無過錯。倪女士在發現專屬車位被佔用後,本可通知車庫管理人員予以處理,卻自行將車輛停至劃有紅線的下行車位,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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