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朋友被陌生人搂抱 多人出手伤人获刑

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缪田坡)一众小伙因朋友在酒吧被陌生人搂抱而为其出头,最终致人轻伤纷纷领刑。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连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刘某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凌晨,连某某和林某、刘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街道某酒吧内喝完酒准备离开时,在该酒吧门口,因施某搂了一下连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引起连某某等人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后施某离开现场,连某某便追赶施某,并伙同林某、刘某某及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霞浦县某银行旁,一起对施某进行殴打。

期间,连某某拳击施某的头部等处,林某持匕首刺伤施某腰部,刘某某踢打施某,致施某的头部、腰部等处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施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7年8月2日,连某某在霞浦县某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1月6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1月16日,刘某某在霞浦县某街道某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11月6日和2017年12月2日,连某某、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施某谅解。案件审理期间,林某赔偿被害人施某经济损失1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施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连某某、林某、刘某某结伙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林某持械殴打他人,可酌予从重处罚。林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连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连某某、林某、刘某某在案发后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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