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朋友被陌生人摟抱 多人出手傷人獲刑

寧德新聞網6月5日電 (繆田坡)一眾小夥因朋友在酒吧被陌生人摟抱而為其出頭,最終致人輕傷紛紛領刑。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判處連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林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劉某某拘役五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凌晨,連某某和林某、劉某某等人在霞浦縣某街道某酒吧內喝完酒準備離開時,在該酒吧門口,因施某摟了一下連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引起連某某等人的不滿,雙方發生爭執,後施某離開現場,連某某便追趕施某,並夥同林某、劉某某及黃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霞浦縣某銀行旁,一起對施某進行毆打。

期間,連某某拳擊施某的頭部等處,林某持匕首刺傷施某腰部,劉某某踢打施某,致施某的頭部、腰部等處受傷。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施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2017年8月2日,連某某在霞浦縣某酒店房間內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11月6日,林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7年11月16日,劉某某在霞浦縣某街道某村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7年11月6日和2017年12月2日,連某某、劉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施某經濟損失共計40000元,並獲得被害人施某諒解。案件審理期間,林某賠償被害人施某經濟損失13000元,並獲得被害人施某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連某某、林某、劉某某結夥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予從重處罰。林某持械毆打他人,可酌予從重處罰。林某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連某某、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連某某、林某、劉某某在案發後均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已獲得被害人諒解,均可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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