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和公使在權力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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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在現代外交禮儀上,以前大國之間或友好國家之間,才互相派大使;向小國或一般國家,最高外交官只有公使。


隨著美國等國的崛起,舊的森嚴外交等級被徹底廢棄。雖然《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還是規定,兩國間對方使館負責人可以有大使、公使、代辦三級關係。但一般情況下,現代國家派駐他國的最高外交官,都是大使,發生摩擦時大使會被召回,往往就剩下臨時代辦維持局面。


公使很少,但在一些特殊國家仍然存在。比如,我國駐美國、俄羅斯等副部級別的大使館裡,大使之下,往往還有公使,相當於使館的二把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中與公使有關的規定有:

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特命全權大使對應大使銜;代表、副代表對應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公使、公使銜參贊對應公使銜……

外交銜級按照下列權限批准和授予: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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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派往他國和國際組織辦理外交事務的正式代表,有3個不同的層次: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之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享有比其他等級外交更高的禮遇,可以請求駐在國元首的接見.19世紀末以前,只有大國間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國家不平等的地位,現在,絕大多數國家均可互派大使.

主要職責

大使的主要職責是: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繫,促進兩國正常關係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國和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利,享有外交特權,同時,也有尊重駐在國法律、秩序、風俗習慣和承擔不干涉該國內政的義務。

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在所駐國家代表本國及本國元首,為最高的外交代表。此為國際公認的準則,而非個別國家的規定。我國民國時期駐外使節,在三十年後期以前,均用比大使低一級的公使銜。

總領事館不是每個大型城市都有;僅在幾個大城市有,如上海、廣州。而大使館只有在首都才有,一個主權國家只有一個。

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機構,其主事稱大使。

大使館的人員通常分為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和僕役。除外交人員外,其他人員不視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權。外交人員包括大使、武官、參贊、專員、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等正式派駐人員。

英文裡“embassy”一詞普遍指大使與職員的辦事處。技術上,“embassy”則指外交代表團本身,其辦公地點被稱為“chancery”,但實際上很少人會這樣區分。 大使居住在大使官邸裡,大使官邸可設置於大使館的建築範圍內,也可設置於大使館建築範圍之外。大使官邸享有大使館的相同權利。

各國也可以向國際組織派遣外交代表,如常駐歐盟代表、常駐聯合國代表等。這些代表通常為特命全權大使,在駐在國(比如比利時和美國)享有與其他國家外交人員完全相同的權利。歐盟也向某些國家派出大使,但聯合國沒有單獨的駐各國大使,而是設立相關的外交代表處。

其它例外,如英聯邦國家之間的外交代表機構稱“高級專員公署”。

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駐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的使節團均被稱為“常駐代表團”,其最高代表為“常駐代表”,通常為大使級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劉結一[1],美利堅合眾國常駐聯合國代表薩曼莎·鮑爾。教廷(梵蒂岡)派駐別國的外交代表稱“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辦公機構稱“教廷大使館”或“宗座代表駐地”(Apostolic Nunciature),在國際外交上,各國駐梵蒂岡大館叫駐聖座大使館;聖座向各國和國際組織派出的使節,是代表聖座而非所謂梵蒂岡城國。

利比亞的使節駐外機構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曾被稱為“人民辦事處”,其最高代表稱為“秘書”(現已改回正常命名)。

領事館(consulate)是代表一國家政府派駐另一國家處理外交事務的機構,也有同時兼作領事的住所,通常設立在首都以外的城市,如較多僑民居住或是較多人前往的城市。與總領事館相比具有較小的人員編制和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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