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暫行條例》快“滿月” 送貨上門落實難

《快遞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實施近一個月,其中規定的“快遞員必須把貨物送到約定地點”“對快遞車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是否得到了落實?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快遞櫃代收點成“默認”收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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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員稱送貨上門“沒得賺”

此外,多名快遞員表示,送一個快件的提成不多,雖然放在快遞櫃裡要收幾毛錢,但只要把總量做上去,怎麼都比送貨上門和電話通知賺錢。“高質量的服務需要與之匹配的報酬作支撐,我們總不能不賺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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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車統一標識並不理想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實行統一車身標識、安裝車載定位系統終端監控設備、配額備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規定的區域、線路、時間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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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三輪車仍在“裸奔”

業內人士表示,快遞三輪車合法化,出臺國家標準是前提。同時,郵政、交通管理部門也應該作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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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法律顧問單位: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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