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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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國,證人出庭是義務,不是權利。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是在必要的時候必須出庭的問題。如果經過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出庭的,法院可以簽發強制出庭令要求其到庭庭。

2.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強制到庭後依然拒絕作證,法官就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處最高十天的拘留。

3. 當然,考慮到人道主義原則,如果是被告人的父母、夫妻或者子女,可以不出庭。以免出現至親相指的悲劇畫面。

4. 當然,實際上,我國刑事案件中,願意出庭的證人非常少。某些基層法院的證人出庭率不足10%,成為訴訟活動中除了“執行難”以外的另一個新難題。

5. 比如前段時間新聞裡說的一個男子為保護女朋友,被人捅死,女朋友拒絕出庭的事件。這種案件,其實法官也很難做。如果真的強制這個女朋友出庭,她可能從頭哭到尾,也難以提供有效的信息點。經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未成年人;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6. 不出庭作證就等於不作證麼?完全不是。在開庭前,偵查機關(比如民警)都會向相關的證人進行調查,詢問相關案情,很多案件,證人要經過多次、反覆的詢問,這種詢問筆錄,就是文字化、書面化的證人證言,同樣具有證據效力。這就是為什麼我國證人出庭率那麼低,但為什麼依然能定案的原因。當然,證人出庭,是直接言詞原則的體現。

7.申請證人出庭,一般可以在庭前會議中提出,為什麼申請證人出庭,從律師角度而言,一般是特別有利於被告人,比如證人的證言能直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證人的證言對被告人非常不利,但是他的筆錄和其他人的筆錄無法印證,或者他自己的多份筆錄相互之間也諸多矛盾,辯護律師有充分的準備和信心,可以在法庭上對其進行質問,證明他在說謊。總之一句話,對於律師來講,如果沒有充分的準備,不要胡亂向證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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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當中,有些證人擔心出庭作證被打擊報復或者與被告人熟悉,礙於情面不好意思出庭作證,還有些證人認為出庭作證耽誤工作也不願意作證。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的現象就會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阻礙司法正義的實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具有作證的法律義務,為了遏制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的行為,刑事訴訟法有著專門的規定:


最新版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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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作為普通公民的證人,尤其是控方證人,並不太願意出庭作證,同樣的,由於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可能涉及大量的證人證言,無論是公訴人、法官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不會要求每一個作出證言的證人都要出庭作證,通常只會針對某些明顯作出了虛假證言或是為了更明確案發事實的情況時,才會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在以前的辦案過程中,我申請過不少證人、偵查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出庭接受法庭調查的詢問,所以大體可以採取以下經驗處理:

一、申請普通證人出庭的方法:

申請普通證人出庭作證,需要的功課比較多,首先如果該證人是己方的有利證人,則直接申請出庭即可;如果是控方證人或其他並非直接指向罪與非罪的事實的證人,則需要經法院許可後,方能夠出庭作證。


對於此類證人出庭的申請,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當仔細研究其證言的穩定性,如是否發生過反覆、翻供;是否符合日常基本認知或基本邏輯;供述內容是否與案發時的客觀相符,如證人證明為晴天而實際案發當日為雨雪天氣等。

有時候,證人的供述還需要律師自己到案發地點進行核實。

如我曾經辦理過的某起暴力傷害案件,證人宣稱在200米外目睹到案件的發生過程,而當實地查看後,案發地與證人當時所在地之間存在一排磚垛,擋住了證人的視線,證人客觀上無法看到案發過程;

所以,總結來說就是律師選擇要出庭接受詢問的證人,必須與案件有密切聯繫,且證言的內容存在重大疑問或矛盾,同時必須要盡力保證在發問時一擊中敵,否則很可能會被對方反殺,而令自己處於更為不利的地步。

二、申請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出庭接受詢問的方法:

由於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等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並且在案件的證據材料中,其意見和結論對於案件的認定具有嚴密的關係,所以申請上述人員出庭作證時,主要理由充分,法院會採納律師的請求,並且上述人員基於職務特點,對於法院的出庭通知會予以尊重。

從司法實踐上來看,很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已經越來越多的參與到案件庭審過程中,如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交警作為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主體,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偵查人員對抓捕、訊問被告人的過程接受法庭質詢等。

三、申請具有專業知識、專業能力的人員出庭的方法:

在現在的案件審理中,法官尤其是年輕法官並非為了判案而判案,我所遇到的很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希望能瞭解透徹全案的事實經過,尤其是在專業的經濟金融領域、貿易進出口領域、期貨和證券領域等,法官也知之甚少,此時就會申請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出庭進行解釋。

比如在某起職務犯罪案件中,涉及某件黃花梨傢俱,公訴機關按照海南黃花梨認定涉案金額,並且鑑定意見書中,也沒有明確證實該傢俱確為海南黃花梨。於是我們通過尋訪後,申請海南某知名的黃花梨專家出庭,專家在法庭上講解黃花梨的識別方式,並且指出涉案的傢俱極其類似越南黃花梨,而非海南黃花梨,最終經過更為專業的鑑定,該傢俱果真為越南梨而非海南梨,而最終的涉案金額也直線下降。

所以申請證人出庭並非難於上青天的事情,只要律師功課做得足夠深入細緻,將申請證人出庭的必要性闡述清楚,那麼獲得支持的可能性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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