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配合過戶的權利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關於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配合過戶的權利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1、訴訟時效的客體(適用範圍);2、買房人的過戶請求權的性質(是債權請求權還是物權請求權)。

一、訴訟時效的客體(適用範圍)

二、買房人的過戶請求權的性質(是債權請求權還是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一般是所有權人)為恢復物的圓滿狀態或防止損害的發生,而請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些行為的權利。主要包括返還原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恢復原狀(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買房人請求賣房人過戶的權利明顯不屬於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在過戶且拿到產證之前買房人對於標的房屋還沒有所有權,一般也不會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所以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過戶的權利不是物權請求權。恰恰相反,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配合過戶的權利是《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是債權(合同之債)請求權。

綜上,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配合過戶的權利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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