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支解工資條——“補助、補貼”你足夠清楚嗎?

目前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項目繁雜,當事人對工資裡面的補助或者補貼名目往往很是頭疼,那些應該計算工資總額,那些不應該存在爭議,當事人因此吃虧不少,本律師現根據勞動爭議案件中總結得出如下內容:

一.勞動者工資總額的構成。主要由六大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津貼和補貼,一般包括補償職工特殊和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以及保障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的各種補貼。律師總結,無論津貼或者補貼,名目較多,加上企業叫法上差異,很難按照名目直接適用哪些可以計算進工資總額裡面。

二.國家法律有明確禁止工資總額保護的補助和補貼。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4條中,勞動保險、職工福利、勞動保護方面的各種待遇,均不能計入工資總額。此法律規定,進一步縮小了能計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陳律師總結,此條規定延伸就是如下津貼和補貼不能計算入工資總額:生活困難補助、集體福利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取暖補貼、洗理費等。

三.住房補貼,能不能計入工資總額?有些用人單位會以很高住房補貼吸引人才加入,投入大量住房專款,勞動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一般不計入工資對待,但是,各地房改政策差異,並且有些用人單位直接以先進發放給勞動者的住房補貼,並且符合勞動者自由支配的因素的,則可以計算入工資總額,這時候差異就較大了。

四.若用人單位與你簽署勞動合同工資約定,低於你實際工資報酬,該勞動合同你會繼續簽嗎?用人單位這麼做是為了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少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若不能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或者在用人單位舉證過程中適用剔除津貼、補貼的,勢必會影響到賠償金額減少。陳律師總結,實際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不一致的,按照實際工資支付,而 實際工資支付過程中,又會產生只認可工資數額,而不認可工資組成部分,那麼勞動者之間簽字確認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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